关于启动对罪犯侯阳秋暂予监外执行审查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4-07-04 08:54:53
罪犯侯阳秋,男,1963年6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双鸭山市宝清县五九七农场二十八连。因犯盗窃罪、盗伐林木罪,数罪并罚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决生效后,看守所因其患有脑梗、高血压、偏瘫为由不予收押。侯阳秋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决定立案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现向社会公示,接收监督。
公示期限:2024年7月4日至7月6日。
公示期间如对本院暂予监外执行有异议,可通过以下方式向本院反映。
联系电话:0469-5860118
通讯地址:红兴隆人民法院
邮编:155811
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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