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动对罪犯刘德华暂予监外执行审查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4-07-03 17:17:23
罪犯刘德华,男,196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黑龙江省饶河县红旗岭农场供电局工作人员,住饶河县红旗岭农场电业小区2号楼二单元402室。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决生效后,看守所因其患有冠心病、不稳定型心绞痛、陈旧性心肌梗死、糖尿病。高血压为由不予收押。刘德华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决定立案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现向社会公示,接收监督。
公示期限:2024年7月4日至7月6日。
公示期间如对本院暂予监外执行有异议,可通过以下方式向本院反映。
联系电话:0469-5860118
通讯地址:红兴隆人民法院
邮编:155811
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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