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黑8109刑初33号
本院于2024年3月21日依法受理公益诉讼起诉人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慕丽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诉讼过程中,双方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达成调解协议,现将协议内容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22年8月至2023年9月,慕丽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微信从“A别出新琪潮牌”(微信号Diuaass9201026)处购进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产品质量合格证的减肥胶囊,以20元/粒的价格进行销售,其明知购买者服用后有心慌、失眠等不良反应后,让患者多喝水进行排泄。经检测,慕丽销售的粉色减肥胶囊中含有西布曲明。2023年6月至9月慕丽共销售减肥胶囊价值9405元,扣押减肥胶囊3169粒。
二、调解协议内容:
慕丽于2024年6月18日赔偿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28215元,上缴国库。
公告期三十日。
联系人:董龙涛,红兴隆人民法院审判员
联系电话:0469-5861711
联系地址: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