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轻的时候,对那些为民请愿的清官充满了敬仰之情,他们爱憎分明,嫉恶如仇。随着年龄的增长,阅历的丰富,对自己从事的法官职业有了更深的理解和感悟。法官的职业具有特殊性,就是必须全身心地致身于“他人”的矛盾之中,运用司法技巧,更是运用司法良知,去化解矛盾,为当事人排忧解纷。司法良知的运用不仅仅是理性的彰显,更是与法官职业责任相适应的道德意识、恻隐之心和人文关怀,司法良知,就是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温暖。
曾经审理的一起拆迁案件至今在目。原告方是农场的十二户居民,被告方是农场,十二户居民的房屋建在农场规划的拆迁范围内,他们建房的手续不全,有的没有产权证,其中的原因复杂,农场按照当时的规定,经过一系列的法律程序后,将原告方的房屋进行了强拆。十二户居民无奈将农场告上了法庭,当时的情形是,被这十二位原告团团地围着,被这十二双眼睛无望地瞪着,他们每个人都在诉说着自己的不满,你没有插话的余地,从他们的眼神中,我看到了什么是绝望。
按照当时的规定,案情并不复杂,调解不成可以依法判决。如果这样处理,还会有更多的情况相似的正在观望的居民,加入到诉讼或上访的队伍中,这样的情况如果出现,与法官所担负的社会责任相悖,与司法良知不符。在审理过程中,先后五次去案发地调查,实地了解案情,做各方当事人的工作,经过不懈的努力,被告方作出让步,原告方如愿拿到了补偿款。案件的处理结果各方都非常满意,尤其被告方的主管领导说:你们让我们终于可以卸下一个大“包袱”。原告方更是喜形于色,他们说,这是我们的救命钱,我们要靠它养家糊口。原告还向法院送来锦旗,表达他们的感激之情,他们激动的笑脸至今印在我的脑海中。
这件事让我感触很深,如果就案办案,很简单,法官可以不用操那么多心,吃那么多辛苦,法官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案,是省了许多麻烦,然而各方的矛盾并没有因判而平息,就拿这起案件来说,原告可能面临二审、再审,甚至申诉,以及无尽的诉累,被告可能面临着多次应诉、接访,劳民伤财。
也许,我们办理的案件并不是都能调解解决,也可能并不是每位当事人都满意,但有一点是能做得到,就是一定要拿出更多的时间,更多的耐心,更多的努力,来承担你作为法官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来体现你作为法官所应有的担当,让你的努力,更多地体现司法的良知,让更多的人感受到司法的温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