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耕普法小贴士|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篇(五) 发布时间:2024-05-14 14:14:04
“布谷飞飞劝早耕,舂锄扑扑趁春睛。”正是一年春耕农忙时,即日起,红兴隆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开设“春耕普法小贴士”专栏,普及春耕相关法律知识。
春耕篇
在春耕备耕期间,
应当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快点来学习吧!
40.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侵犯的主体?
答: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的主体不仅限于自然人,而且还包括单位。
41.我国对销售伪劣种子罪的判刑标准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或者失去使用效能农药及其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及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与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责任编辑:张雪冬 文章出处:红兴隆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