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动对罪犯贾启臣暂予监外执行审查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4-05-10 16:01:27
罪犯贾启臣,男,198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双鸭山市宝清县。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判决生效后,看守所因其患有肝功能异常为由不予收押。贾启臣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决定立案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现向社会公示,接收监督。
公示期限:2024年5月10日至5月13日。
公示期间如对本院暂予监外执行有异议,可通过以下方式向本院反映。
联系电话:0469-5860118
通讯地址:红兴隆人民法院
邮编:155811
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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