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动对罪犯富连华暂予监外执行审查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4-05-10 15:55:21
罪犯富连华,女,194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退休工人,住密山市八五七农场。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生效后,看守所因其患双肺结核,左侧为著,左侧胸腔积液,局部包裹为由不予收押。富连华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决定立案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现向社会公示,接收监督。
公示期限:2024年5月10日至5月13日。
公示期间如对本院暂予监外执行有异议,可通过以下方式向本院反映。
联系电话:0469-5860118
通讯地址:红兴隆人民法院
邮编:155811
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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