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耕普法小贴士|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篇(三) 发布时间:2024-05-10 10:01:04
“布谷飞飞劝早耕,舂锄扑扑趁春睛。”正是一年春耕农忙时,即日起,红兴隆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开设“春耕普法小贴士”专栏,普及春耕相关法律知识。
春耕篇
在春耕备耕期间,
应当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快点来学习吧!
36.伪劣种子有哪几种类型?
答:(1)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也就是说不是种子来冒充种子或者用一种品种的种子来冒充另一种品种的种子。(2)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也就是说种子外包装袋上标签所标明的内容同包装内的种子是不一样的。(3)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如国家规定玉米种子的种用标准是种子发芽率85%以上、净度98%以上、纯度96%以上、水分13%以下。(4)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即种子实际质量的各项指标不得低于标签标注内容。(5)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6)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
37.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如何界定?
答:只有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才构成本罪。如果没有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不构成本罪。
责任编辑:张雪冬 文章出处:红兴隆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