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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兴隆农垦法院关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4-09-11 10:21:35


    为确保公正高效的审理好每一起案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实现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原则和改革目标

    (一)改革原则

    1、坚持依法进行。在依法前提下进行改革,积极稳妥,循序渐进,总体规划,分步推进。

    2、坚持群众路线。牢固树立司法为民思想,着眼于便民利民,努力满足人民群众诉求。

    3、坚持科学发展。牢固树立科学发展理念,努力推动法院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4、坚持放权与监管结合。牢固树立监督意识,完善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在放权的同时加强监管工作,确保案件质量。

    (二)改革目标

    以抓好民商事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工作为重点,带动全院所有审判权实施改革,提高执法办案水平,增强化解社会矛盾能力,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

    二、主要改革工作

    认真落实省法院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工作,按照“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改革思路,依法实现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结合实际,做好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工作。

    试点工作中的审判长、独任法官由分管院长推荐,院党组研究决定任命。

    (一)权责

    1、独任法官权责

    独任法官独自审判案件,对案件裁判文书有直接签发权,对案件质量和裁判文书负责。主要权责:

    (1)对所承办案件应当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制作阅卷笔录和庭审提纲,严格按照诉讼程序规定的节点审理案件,按规范制作裁判文书(包括调解书),并及时准确将主审案件的各项数据录入审判管理软件。

    (2)对所承办案件有判决权。并对审理程序的合法性、事实认定的客观性、法律适用的正确性、裁判意见的公正性、文书论理的逻辑性负责、判后答疑的说理性负责。

    (3)对所承办案件的裁判文书具有直接签发权,并对裁判文书质量负全责。

    2、审判长权责

    审判长与其组成的合议庭对案件有直接裁判权,审判长对合议庭所审理的案件负全责。主要权责:

    (1)有权决定与审判活动有关的日程和事项安排,在合议庭中有组织、指挥、指导权,审判长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领导合议庭审理案件,对合议庭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有直接签发权,要对案件质量全面负责。

    (2)有权决定合议庭成员的组成,有权决定合议庭案件的主审人,复杂疑难案件应当亲自担任主审法官,非法定事由更换合议庭人员的,须征得当事人同意。对重大疑难案件,可向主管院长建议要求法官委员会成员参加庭审。

    (3)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组织合议庭评议案件,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审判长为非案件主审人时应最后发表意见,不得影响、反驳、排斥合议庭其他成员的意见,审判长坚持自己的少数意见时,可建议主管副院长召开法官专业委员会会议对案件进行研究讨论。

    3、主审法官权责

    (1)对承办案件审理程序的合法性、事实认定的客观性、法律适用的正确性、裁判意见的公正性、文书论理的逻辑性负责、判后答疑的说理性负责。

    (2)对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审理报告中采信的证据、认定的事实负责。审判委员会改变合议庭意见时,对裁判文书的论理性、说理性与裁判结论的统一性负责。对裁判文书内容与审判委员会或合议评议结论的一致性负责。

    (3)应当认真阅卷,制定庭审提纲,制作裁判文书,有权独立对案件发表处理意见,不受审判长和合议庭其他人员的干预,并按要求对主审案件的各项数据及时准确录入审判管理软件。

    4、合议庭其他成员权责

    (1)平等参与案件审理、评议、裁判,共同对案件认定事事实和适用法律负责,在履行审判职责时应当相互提示、相互监督。

    (2)对审理的案件应当分别阅卷,并做好阅卷笔录,负责对裁判文书进行审核,并且要校核留痕。

    (3)合评议案件时从证据采集、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结果以及诉讼程序五个方面充分发表意见,并独立发表处理意见。同意他人意见的,应当提出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分析论证,不能拒绝陈述意见或仅做“同意”与否的简单表态。

    5、法官委员会权责

    成立民事法官和刑事法官委员会,由主管副院长担任主任并负责召集、主持会议。主要权责:

    (1)对合议庭意见不一致、审判长认为是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主管副院长认为有必要进行商讨的案件进行讨论,讨论建议仅供参考,不作出决议,案件仍以合议庭名义下判。

    (2)法官委员会讨论案件结论仍存在严重分歧的,由主管副院长提请院长召开审判委员会讨论。

    6、审判委员会权责

    审判委员会是本院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和决策的组织,是本院的最高审判组织,其权责是:

    (1)总结审判工作经验,统一辖区执行标准,指导法官办案;

    (2)讨论重大或疑难案件;

    (3)研究其它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7、庭长权责

    严格把握审判权和管理权权限,庭长应主动带头审理案件,在审理案件中行使本方案规定的审判权并严格管理好本庭的各项审判活动。主要权责:

    (1)制定本庭工作计划,对全庭审判业务开展情况做出统筹部署,领导和指导本庭的审判业务调研,对法官、书记员落实审判流程管理、审判质效管理、审判规范管理的规定进行指导、检查;履行本庭法官队伍廉政教育、业务培训、素质提升工作责任,组织审判工作调研和业务研究。

    (2)庭长监督权为主动要求或接受邀请列席合议庭评议案件,对本庭审判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审判行为,配合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审查核实。

    (3)庭长不得干涉案件审理。对独任法官及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发现存在明显问题,或案件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可行使建议权,必要时提请主管副院长召开法官委员会研究讨论。

    8、主管副院长权责

    主管副院长的管理权为统筹部署分管业务庭工作,开展队伍廉政教育,部署审判业务培训工作,认真监管分管的审判工作,确保案件质量不出差错。主要权责:

    (1)严格监管分管部门的全部审判活动。

    (2)亲自主审或担任审判长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3)对上网的裁判文书进行审批。

    (4)决定并召开法官委员会议讨论案件,向院长提请审判委会讨论案件。

    (5)对疑难复杂、社会关注、媒体炒作的案件负责指挥、组织沟通、统筹协调。

    9、院长权责

    院长负责领导监管全院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工作并负总责。

    (二)具体分工

    1、民庭及刑庭负责制定民商事和刑事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具体规划和实施方案,负责试点部门改革工作中经验材料的收集、整理、总结。

    2、民事审判试点单位民庭、北兴法庭、南横林子法庭、双柳河法庭负责审判长责任制的具体实施,所有人民法庭及刑庭负责独任法官责任制的具体实施,及时积累、总结审判权责任制运行过程中的经验。

    3、审管办负责收集、整理有关落实审判权责任制工作方面的信息,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

    4、各改革小组制定出所分管的审判部门监管办法。

    5、纪检组负责制定改革后发生错案的追究办法。

    (三)方法步骤

    1、启动阶段(2014年3月底)

    完成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基础工作,成立改革领导小组、民事、刑事法官委员会、审判长和独任法官的任命,召开全院审判权运特机制改革实施会议。

    2、实施阶段(2014年4月-11月底)

    在试点部门(含其他部门)全面落实审判责任制细则的各项规定,定期开展调研工作,认真进行“回头看”,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加强试点部门、院机关部门和上级法院的密切联系,积极沟通协调,在实践中总结,在总结中提高,使审判责任制细则更加附合实际工作要求。

    3、总结阶段(2014年12月)

    全面验收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工作取得的经验与不足,认真作好改革总结工作。

    三、成立组织机构

    司法改革,是深入学习贯彻上级法院工作会议的重大举措,司法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各项改革任务的统一部署和组织实施。由改革任务的牵头部门负责贯彻实施。组长由党组书记、院长王海军担任,副组长由副院长苏长权、刘丹、郐万江、政工处主任徐辉、纪检组组长胡松涛担任,各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室、审管办,办公室主任由毛现凤担任,副主任由司清泉担任,具体负责司法改革工作的开展。并成立民事、刑事改革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院长、纪检组组长担任,成员由相关审判庭人员及审管办主任参加。

                                                                          二O一四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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