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我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审判委员会主要职责
通过改革工作,进一步完善审委会的功能设置,强化审委会的职能作用,充分有效地发挥审委会对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质量把关作用。并增强总结审判经验,指导审判工作,开展审判管理等方面的功能和作用。
二、审判委员会工作范围
(一)讨论案件
1.疑难、复杂、新型或涉及面广、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本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或上级人民法院指令本院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
3.合议庭对案件的处理有重大分歧,经法官专业委员会主任主持讨论仍不能形成统一意见,主任认为有必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
4.拟宣告无罪、定罪免处的刑事案件;
5.拟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判处刑罚的刑事案件;
6.院长认为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其它案件。
(二)审议事项
1.审议规范和指导审判工作的规定;
2.决定本院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
3.审议有关审判、执行工作的请示、批复或答复;
4.总结审判经验;
5.院长认为应当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它事项。
(三)讨论案件提起
合议庭(含独任法官)在审理过程中遇到疑难复杂的问题,难以作出决定的,可以就此专门问题向专业法官委员会咨询,仍有不同意见,由专业法官委员会主任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
(四)定期总结审判经验
总结审判经验是法律规定的审判委员会的一项任务和常规工作。审判委员会定期召开总结交流会,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归拢、梳理,分析,从中找出规律性的东西。在依法司法的前提下,积极总结审判经验,为统一辖区的司法执行标准,指导法官办案,向上级审判机关提供经验实例等服务,将司法实践升华,从而指导司法实践。
(五)建立审判委员会学习制度
每季度定期集中学习一次,及时更新法律知识,吸收新的司法理念,提升审委会司法指导能力,更好地服务法院审判工作。
(六)建立审判管理专项会议制度
审委会原则上每个季度至少应当召开一次审判管理专项会议,专门开展审判管理工作,研究总结审判经验,研究分析审判运行动态,听取审判业务部门的工作报告,对审判工作进行评议,对审判质量问题及审判工作中存在的其他问题进行质询。
三、审判委员会委员职责
(一)加强学习,提高业务水平。通过学习使各位委员真正成为专家型法官,提高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质量。
(二)参与疑难案件、重大案件的审理。深入审判实践一线,各委员每年参与审理案件不少于5件,通过参与审理案件起到示范作用。在办好案件同时,积极开展调研工作,有关调研成果,尽快反馈到审判工作一线,以便有效地指导审判实践。对一些重大疑难案件参与旁听,充分了解案情。
(三)平等表决权。每个委员都有权参加审判委员会会议,并对会议中议题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四)询问权。委员可以提前借阅案卷,在讨论案件时可就与案件有关的问题向汇报人或合议庭提出并得到回答,也可要求承办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给予答复。
(五)回避义务。审委会委员对要参与讨论或需决定的案件发现有回避情形的(可以参照诉讼法的规定),应主动提出回避请求并说明理由报院长批准,或在当事人提出充分理由并要求其回避时,应当回避参与该案的讨论或决定。
(六)参与调研的责任。为更好地总结审判经验,委员应该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专题调研。
(七)责任追究制度。
1、审判委员会委员同意合议庭及独任法官的错误意见,导致案件错判后追究其责任。
2、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改判及再审的案件,因错案确属委员违法违纪、业务素质不高引起案件程序和实体处理错误结论的,追究其责任。
四、改革组织机构
成立改革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王海军担任。副组长由苏长权、刘丹、郐万江、胡松涛担任,各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毛现凤任主任,司清泉任副主任。审判委员会改革工作从2014年4月1日开始执行。
二O一四年四年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