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对一起妨害司法犯罪案件进行宣判,被告人郑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经查,红兴隆农垦法院北兴人民法庭受理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兴信用社诉郑某贷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月24日依法将郑某存放于黑龙江省北兴农场二十五队麦场的经估算重量为200吨的玉米予以查封,并向郑某送达了相关的法律文书,告知郑某在查封期间允许买卖,所得价款应交由法院保管。同年1月25日至26日,郑某私自同意种地合伙人陈某将查封的玉米全部变卖,获款162 393元未交至法院,严重干扰了民事案件的诉讼活动。
受理此案后,该院党组高度重视,要求刑事审判庭对此类妨害司法活动的刑事案件,坚决依法打击,为司法活动提供有力保障,维护司法权威。通过审查,合议庭发现指控的被非法处置的玉米重量高于实际重量,此情节关系到民事案件的后续处理,也影响到对被告人的量刑。经建议公诉机关补充证据,对此情节进行核实,在判决中对被查封的玉米重量准确认定。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被告人郑某也表示不上诉,判决已于7月4日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