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件大道理 | 牛肋条“摇身一变”成了猪脊骨? “舌”尖上的安全岂容“偷换”! 发布时间:2023-11-30 08:14:49
说好的发货牛肋条
转眼就换成猪脊骨
都说民以食为天
食品安全需重视
鱼目混珠不可行!
案 情 回 顾
2020年2月,辛某某使用其朋友尹某某的身份信息和银行卡注册昵称为“哈尔滨牛羊肉精品【冻货】”的微信账号,并在朋友圈中发布出售牛羊肉冻货的广告。2020年5月18日,黑龙江省双鸭山市某某农场居民刘某某与辛某某在微信中商定以每公斤51.5元的价格购买3箱牛肋条,刘某某通过微信给辛某某转账6437.5元。次日,刘某某收到货后发现所到货品不是牛肋条,而是约20公斤的猪脊骨,便通过微信询问辛某某情况,辛某某始终不予回复。同年5月23日,刘某某发现微信被辛某某拉黑。
经黑龙江省某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3箱猪脊骨价值1182元。经查,辛某某犯罪所得5225.5元赃款已被其用于偿还信用卡。
案件审理
【判决理由】
被告人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猪肉代替牛肉进行售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从中获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为拘役二个月,罚金二千元。被告人辛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理。被告人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判决结果】
被告人辛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法官提示】
广大消费者应选择证照齐全、管理规范的商家进行消费,在购买食品时,要查看食品包装标识说明是否齐全,查看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并注意食品包装是否完好、食品外观是否存在异常,并保留好发票、购物小票等凭证。此外,销售者具有验明其销售的商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义务,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严格的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等内容,保证所进商品的质量,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权益。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
【自首和坦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责任编辑:张雪冬 文章出处:红兴隆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