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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垦法院系统首例非法贩卖管制药品曲马多案宣判!

发布时间:2023-11-20 09:05:05


    曲马多是一种中枢镇痛药品,长期或过量滥用会产生类似于海洛因的依赖症状。根据《国家药监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曲马多复方制剂等药品管理的通知》,曲马多复方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近日,红兴隆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了一起非法贩卖管制药品曲马多的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陈某某找到王某某(另案处理)欲通过其购买氨酚曲马多(曲马多复方制剂),王某某遂找到康某某并告知此事。康某某在明知2023年7月1日起曲马多复方制剂被列为第二类精神药品的情况下,仍通过网络查找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某药店,经询问该药店可以购买,但需要身份证登记。康某某将此事转告王某某后,王某某将4个编造的身份证号及姓名交给康某某用于药店登记。康某某以每盒26元的价格购买15盒氨酚曲马多并通过客车托运。康某某在明知王某某购买氨酚曲马多是为了替代毒品服用以及为他人代购的情况下,仍然卖给王某某7盒氨酚曲马多,王某某支付给康某某200元药钱以及20元运费,康某某从中获利18元。剩余的8盒氨酚曲马多其中3盒被康某某服用,剩余5盒被康某某丢弃。经查,康某某所购买的氨酚曲马多为一盒12片,每片含盐酸曲马多37.5mg,一盒含盐酸曲马多0.45g,康某某贩卖给王某某7盒氨酚曲马多,共含盐酸曲马多3.15g。
    被告人康某某在明知2023年7月1日以后曲马多复方制剂被列为第二类精神药品的情况下,仍然采用虚构身份信息异地购买的手段向他人贩卖少量氨酚曲马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为判处被告人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康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理。被告人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康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二、没收违法所得18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责任编辑:张雪冬    

文章出处:红兴隆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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