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定积极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几位小同志在我腿受伤的时候上门办案真是太感谢了”。
2014年,关某承包胡某打井工程,双方约定工程承揽费用30000元,因工程结束后,胡某未及时结算,关某多次催要无果,无奈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二人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胡某于2014年12月30日前给付关某人民币30000元。调解协议生效后,胡某迟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关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胡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处于失联状态,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
近日,关某了解到胡某行踪及居住地址,遂向红兴隆人民法院海林人民法庭申请恢复执行。受案后,干警立即电话联系被执行人胡某。在谈话过程中,干警了解到胡某双腿骨折,无法到庭接受约谈。为了及时兑现当事人胜诉权益,缓解申请执行人关某秋收资金压力,法庭干警联合申请执行人关某驱车70公里前往被执行人家中展开工作。
“对于你的遭遇我们深感同情,但不能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还是要积极地面对问题”“被执行人目前的状况确实难以一次性付清欠款,不要有情绪,先坐下来慢慢商量”。在被执行人胡某家中,法庭干警组织双方当事人现场调解。
经过近两个小时的努力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执行人胡某将挖掘机变卖后的款项作为先期抵偿,剩余欠款于2024年2月起每月偿还1000元直至偿还完毕为止。法庭干警现场对可供执行的财产挖掘机进行查封并商定由被执行人于10日内对该挖掘机询价、变卖。截至目前,被执行人胡某已将挖掘机变卖款17000元作为先期抵偿款给付申请执行人关某,剩余欠款正在履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