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借用哈建工有限公司资质签订了八五三农场2011年危房改造施工A3标合同。工程施工及工程款结算均由徐某进行。徐某未经哈建工有限公司同意,以公司名义聘用王某为公司员工,徐某与王某签订了由王某负责对A3标西区进行施工的责任状。王某将该工程中电照、有线、电话安装工程10栋楼,每栋362平方米,以每平方米62元承包给姜某,双方签订合同书。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工程款发包方与徐某已结算完毕。姜某施工款224 440元一直未结算。姜某起诉要求哈建工有限公司、徐某、王某共同给付工程款及利息。
这是一起典型的借用资质承包工程纠纷,经过法院庭审,认定事实后作出判决:徐某、王某共同给付姜某工程款及利息。判决送达后,徐某表示要求上诉,承办人针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判决后执行多方面问题,耐心地对其进行了判后答疑,徐某终于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并自愿履行付款义务。经过努力,姜某于2014年5月27日拿到了拖欠的工程款。这起案件得以圆满解决,施工人的利益得到了有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