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红兴隆人民法院卫星人民法庭通过努力疏导与调处,让11起因火灾引发的系列财产损害赔偿案件,在执行立案前同时止步。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全部赔偿款,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在执前得到了兑现。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17日,某农场有限公司下属一作业站发生火灾,造成了包含曲某和王某在内的13户居民农机库房及室内存放的物品烧毁。经消防部门认定,起火原因系违规敷设的供电线路在曲某、王某家库房屋顶处发生电气故障,打火后引发火灾,共造成财产损失近42万元。
2022年4月19日,11户受损居民分别对曲某、王某夫妻二人及魏某(敷设上述供电线路方)、某农场有限公司、某电力公司提起诉讼,请求赔偿因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2022年11月30日,红兴隆人民法院卫星人民法庭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曲某、王某及魏某、某农场有限公司、某电力公司按各自过错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曲某、王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23年3月31日,农垦中级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今年7月,除曲某、王某外,其他三被告均按生效法律文书自行向11名原告履行了赔付义务。8月初,11名原告来到卫星人民法庭,同时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曲某、王某二人立即履行火灾损害赔偿款,共计14.4万元。
执前调处
案件涉及人数众多,在诉讼阶段当事人之间已积累了一定矛盾,11名原告对曲某、王某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已产生极大不满,且提出对二人采取强制拘留措施。为防止矛盾再度升级,执行干警立即做好疏导与释法明理工作,同时展开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在调查中发现,曲某、王某名下除每人每月2000余元工资收入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也意味着11起案件将无法在短时间内执行到位。
怎么办?是11起案件同时立案执行,而后以工资方式逐年分配?还是在执前发力,督促被申请人主动履行义务?
执行干警选择了后者,并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两个方向同时着手。因双方当事人处于僵持状态,遂执行干警采用“背对背”的方式展开工作。向二被申请人交代了执行法律规定,对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和风险进行了充分释明。经过近两个小时的劝解,二被申请人同意分期履行赔偿款,但要每月预留600元生活费,且拒绝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人代表表示同意分期付款,但主张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有了进展,但仍在“僵局”。执行干警没有放弃努力,而是想办法“破局”。经多方查找,执行干警联系到二被申请人之子曲某春。沟通过程中,曲某春表示其父母对法院判决仍有异议,想申诉申请再审。执行干警耐心对曲某春和曲某、王某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申诉不影响案件的执行,但客观上会拉长执行期限,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诉讼成本会随时间的延长而不断增加。
经多次与曲某、王某及曲某春充分沟通后,案件终于有了突破,二被申请人同意由曲某春代为履行全部赔偿款。2023年8月23日,曲某春在执行干警的陪同下,一次性支取现金交于法庭。当日,执行干警迅速组织全体申请人到庭,将赔偿款14.4万元分别交付到11名申请人手中。至此,受到广泛关注的系列火灾赔偿案件顺利结案。
结语
执行工作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最后一公里”。红兴隆人民法院深刻把握“枫桥经验”的丰富内涵,积极开展“执源治理”工作,在决策上内部发力,在路径上立体施策,一次又一次攻克执行难题,从源头上努力解决和减少执行案件,让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兑现在执行前,也让法院裁判结果最终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