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红兴隆人民法院青山人民法庭“速裁团队工作室”成功化解一起因未成年人打闹引发的赔偿案件。
【案情回顾】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某校四年级学生小张(化名)和小李(化名)在课间操结束返回教室途中打闹,小张不慎摔倒在水泥地上,经医院诊断为右手小拇指骨折。随后,双方父母就赔偿问题争执不下,小张父母一纸诉状将小李父母诉至法庭,请求小李父母赔偿医药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21699.68元。
调解过程: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仔细分析研判案情,认为双方学生处在同一所学校、同一间教室共同生活、学习长达数年之久,在办结案件的同时,如何维系好同学情谊,消除心中芥蒂是实现该案案结事了的关键。为此,承办法官第一时间与学校取得联系,调取监控录像,详细了解学校调解过程,并建议校方出面协助调解。
考虑到双方父母情绪较为激动,承办法官采取“背对背”调解方案,充分了解双方诉求的同时积极释法明理,一方面劝导小张父母消除怨气,为人父母,孩子受伤后心疼着急的心情可以理解,但两个孩子平时关系极为要好,事故的发生实属是无心之举;另一方面向小李父母释法明理,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未成年人,在造成损害或损失后,法律明确规定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调解结果:
经过承办法官和校方不懈努力下,双方家长放下芥蒂,小李母亲认识到自己护子心切、无端猜疑的错误,当即履行11000元赔偿款,双方家长握手言和。至此,该案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未成年人,在造成损害或损失后,法律明确规定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应当切实履行好监护职责,引导未成年人塑造积极向上的心理和人格,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在此呼吁广大学子,要积极学习法律知识,树立法律思维,成熟心智,不断提升自己对自身行为的控制能力,争做“知法、懂法、守法”的公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