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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兴隆农垦法院审判权责任监督追究办法

  发布时间:2014-05-23 16:27:53


    为使我院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顺利进行,确保证审判权依法独立、公正、有效行使,充分发挥纪检部门在审判运行机制改革中的监督作用,根据我院《审判权责任制实施方案》,遵循“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原则,制定本审判权责任监督追究办法。

    一、 独任法官责任

    独任法官对所受理的案件有审理和裁判权。对案件裁判文书有直接签发权,对案件质量和裁判文书负责。

    1、独任法官对裁判文书质量负责,裁判文书出现差错,根据差错多少、程度、后果等因素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取消年度先进评比资格、免除独任审判权、警告及相应纪律处分。

    2、独任法官对所承办案件审理程序的合法性、事实认定的客观性、法律适用的正确性、裁判意见的公正性、文书伦理的逻辑性、判后答疑的说理性负全责。独任法官应当调查收集相关证据而故意不予收集、应当采取保全措施而故意不采取、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因循私而违反规定迫使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接受调解、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损害其利益或者故意违反规定拖延办案、伪造法律文书、利用司法职权为自己谋取利益、接受当事人财物或宴请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审判岗位、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二、审判长责任

    审判长与其组成的合议庭成员对案件有直接裁判权。

    1、审判长对合议庭所审理的案件质量、庭审程序、法律效果负总责。

    2、合议庭案件主审人对其主审案件程序的合法性、事实认定的客观性、法律适用的正确性、裁判意见的公正性、文书伦理的逻辑性、判后答疑的说理性负全责。

    3、合议庭其他成员有平等参与案件审理、评议、裁判的权利,共同对案件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负责。

    案件质量出现差错,首先追究审判长责任,然后根据合议庭成员责任大小,参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作出相应的处罚。

    三、 庭长责任

    1、 庭长行使对法庭审判业务、队伍建设及行政工作的管理权,对全庭审判业务做出统筹部署,领导法庭全面工作,履行庭长责任。

    2、庭长应当配合纪检部门对本庭审判人员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及违纪违法行为进行审查核实,不履行职责并造成本法庭审判人员办案出现差错及违反审判纪律的,应当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取消年度先进评比、免职、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四、监督与追究

    本院纪检监察部门行使审判权责任监督追究权,院审管办、业务庭、人民法庭应当协助配合。

    1、监督与追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2、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于法官违纪违法行为,有权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控告或者检举。

    3、审管、审监等相关部门在对案件质量评查、监督过程中发现问题或收到违纪违法线索材料时,应当及时书面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4、纪检部门应当经常开展审务督察活动,采取明察和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定期开展通报制度。

                                                                    二0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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