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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件大道理 | 父亲探望孩子被拒,能否拒绝支付抚养费?

发布时间:2023-09-07 08:51:52


感情破裂导致离婚 

探望孩子激化矛盾 

掺杂着离异后结下的怨怼 

混淆着谁付出更多的不甘 

一起抚养费和探望权的纠缠 

犹如一团乱麻寻不到头尾 

看法官如何巧妙破局 

这起抚养费纠纷↓ 

 

基本案情 

  

   张某与段某育有一女,双方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离婚后,其女由张某抚养,段某享有探望权并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调解书生效后,由于矛盾不断激化,双方就探望权与抚养费相关问题争论不休,后段某停止支付抚养费,张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3年8月,红兴隆人民法院红旗岭人民法庭受理该执行案件后,执行法官立刻着手展开调查。经调查发现,双方均外出务工,孩子由外祖父母抚养,祖父母希望在寒暑假期间照顾孩子一段时日,在张某屡次拒绝后,双方矛盾激化。执行法官通过电话与双方展开沟通,张某表示孩子在祖父母处生病不能得到妥善照顾,不放心祖父母照料,只允许段某亲自回来接孩子。段某则表示自己在外地务工往返不便,父母年岁已高对孩子十分想念,张某不允许老人探望孩子,自己拒付抚养费的行为也是无奈之举。 

 

    面对此情况,执行法官耐心释法明理:一方面向张某讲明,段某不支付抚养费不构成阻却探望权行使的理由,直接抚养人可另循途径追索,不能因此拒绝对方探望孩子;另一方面向段某讲明探望权被侵害可以另行起诉实现探望权,而不能成为拖欠抚养费的理由。最终,在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段某向张某支付4500元抚养费,张某同意段某父母在保证孩子健康的前提下探望孩子。至此,此案顺利执行完毕。 

法官说法: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抚养费和抚养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两者互不制约,互相独立,抚养子女是法定义务,并不以探望权为前提,中止行使探望权需要法定事由,与是否支付抚养费、抚养费数额多少并无直接关系。 

法条引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责任编辑:张雪冬    

文章出处:红兴隆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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