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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不小办 | “手机靓号”的使用权能否被继承?

发布时间:2023-08-25 07:53:02


——红兴隆人民法院—— 


    “尽小者大,慎微者著”。民生“小案”虽小,却关系“国之大者”,必须树牢“小案不小办,小案事不小”司法理念,时刻将人民群众利益放心上,以百姓之心为心,用心用情用力办好每一件身边“小案”,以小案的定分止争汇聚司法公正的磅礴力量,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即日起,红兴隆人民法院开通“小案不小办”专栏,全面记录法官的为民情怀、司法一线的办案故事。


手机号码只是一串数字 

不以实体形式存在 

兼具特定的人身属性及财产属性 

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 

那么,手机号码的使用权能否被继承?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手机号码具有“虚拟财产”性质 

其使用权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 

在机主死亡后 

无特别约定的情形下 

使用权应归机主的法定继承人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初,某农场居民张某来到红兴隆人民法院卫星人民法庭立案窗口提起诉讼。张某诉称,其丈夫董某于2022年5月因病去世,张某与董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包含两个手机号码,即董某名下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尾号为“999”的号码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尾号为“5555”的号码。因董某生前未立遗嘱,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董某妻子张某、董某女儿董某萱、董某父亲董某常及其母亲董某香因继承该项遗产发生了争议。张某请求继承董某名下这两个手机号码的使用权及相关财产权。 


调处经过 


       

    承办法官查阅了相关法律规定后,与电信公司和移动公司工作人员及时沟通, 查阅了董某的《入网服务协议》,确定了手机号码在机主死亡后,无特别约定情形下,可由机主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并使用。法官分别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耐心疏导,释法明理,积极沟通,诉前化解了这起特殊的继承纠纷,当事人达成了一致调解协议。案涉手机号码由被继承人的妻子张某使用,其他法定继承人均放弃手机号码使用权的继承。调解结束后,张某持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顺利办理了手机号码使用权的变更手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规定,码号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码号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该管理办法关于可以收回已分配的码号资源的九项情形中并不包括机主死亡的情形。

责任编辑:张雪冬    

文章出处:红兴隆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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