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人”不怕苦不怕累
但工作完成
工资却要不到
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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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7年6月,秦某雇佣王某在自家的水稻田务工,工作完成后,秦某拖欠王某劳务费用4000元。经王某多次上门催要,秦某于2019年4月22日出具欠条一张,明确约定还款期限。但约定期限到达后,秦某并未给付拖欠劳务费,故王某诉至红兴隆人民法院宏图人民法庭。案件受理后,经多次组织调解无果,法院遂依法判决秦某给付王某劳务费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判决生效后,秦某仍未给付,王某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经过
案件受理后,执行干警第一时间找到秦某沟通还款事宜。秦某起初拒绝沟通。经过执行干警多次耐心地释法说理,秦某才向执行干警说明实情,原来秦某名下的房产、退休工资因其他案件被其他法院冻结,且欠款数额巨大,还款时间较长,如果按照执行顺序执行的话,王某想要拿到劳务费遥遥无期。案件一时陷入僵局。为帮助劳务者讨回“血汗钱”,执行干警积极与首先冻结秦某财产的法院沟通,讲明案件详情,积极争取协助。在首冻法院的积极配合和我院执行干警的不懈努力下,首冻法院案件申请人了解到该案是劳务者讨薪,且涉案金额不大,同意在执行顺序上予以让步,先执行该案执行款。我院执行干警在执行回4000元案款后第一时间发放给申请人王某,王某自愿放弃利息。至此,该案顺利执结。
法官说法
本案中,王某与秦某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王某有权取得相应的报酬。但本案难点在于被执行人首冻法院涉案款项巨大,如果按照顺序的话,王某拿到劳务费遥遥无期。执行干警通过与首冻法院积极沟通,让王某拿到了被拖欠的劳务费,保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