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红兴隆人民法院卫星人民法庭受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一方为已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另一方为借款人与其他担保人,双方因款项的责任划分产生争议。究竟是怎么回事?下面小编带您一起来了解!
案情回顾
刘某与宋某等四人是朋友关系,平时关系融洽。2014年,五人因资金周转困难,组成五户联保在银行办理贷款。贷款到期后,刘某按时偿还,宋某等四人未能按时偿还。刘某履行担保人的责任,代宋某等四人偿还了183257.99元。随后,刘某多次找到宋某等四人主张权利均无果,无奈之下将宋某等四人诉至法庭,要求宋某等四人归还代偿款183257.99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曾是昔日好友,矛盾尚有转圜余地,遂积极组织开展调解工作。调解过程中,法官以“言而有信、诺而有行”为切入点,兼顾法理人情,耐心地进行释法明理,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在2023年12月30日前分期偿还欠款。
法官提示
法律赋予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享有追偿的权利。在责任划分上有约定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办理。在此提示大家,为他人贷款担保要谨慎。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九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