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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吨大豆“不翼而飞”,竟因……

发布时间:2023-07-04 10:58:01


辛苦种植的大豆 

眼看就要丰收

却突然“不翼而飞”

究竟是怎么回事? 

小编带您一起来了解……  

案情回顾

  

    2022年5月,孙某雇佣任某为其承包的900余亩大豆地喷洒农药,约定费用5400元。喷洒农药结束后,孙某以任某喷药时遗漏约40亩地导致大豆减产为由,在支付1000元后拒绝支付剩余费用,任某多次索要无果。 

    2022年10月,任某气愤之下花费300元雇佣邻居蒲某驾驶收割机盗收了孙某种植的约10亩地的大豆,并放置于作业站晒场,孙某发现大豆被盗收后报警。经鉴定,被盗大豆重量2.72吨,价值人民币15232元。案发后,任某将盗收的大豆全部返还给孙某并取得其谅解。2022年10月21日,任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审理过程


    法院经审理认为,任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罚;被盗赃物已返还被害人,考虑到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综合决定对被告人任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案中任某的邻居蒲某对于任某收割大豆的行为未经孙某许可的事实不知情,无盗窃的主观故意,故不构成犯罪。 

判决结果 

    2023年6月29日,红兴隆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任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说法  

    日常生活中,发生矛盾纠纷很常见。发生矛盾纠纷之后,双方可以通过自行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化解矛盾。但本案中任某却没有选择上述任何一种方式,反而选择了违法犯罪,这显然是错误的,他也为此付出了代价。在日常生活中,希望大家在遇到问题时用正确的方法解决,共同营造和谐美丽的社会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责任编辑:张雪冬    

文章出处:红兴隆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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