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
因小事与人发生矛盾
在情绪激动之下
双方“大打出手”
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例
屡见不鲜
近日
红兴隆人民法院
双鸭山人民法庭
受理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
两位货车司机
因排队问题
产生“口角”
甚至出手伤人
详细情况究竟如何?
下面小编带您一起来了解!
赵某与李某同为货车司机,两人因排队产生“口角”,不料年轻气盛的李某一怒之下竟将赵某打伤,使“口角”上升为“暴力冲突”。赵某送医后,医院诊断其伤情为闭合性颅脑损伤、头皮损伤等多处挫伤。事后,公安机关对李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赵某要求李某赔偿医药费、住院费、营养费、误工费共计3.6万元,但李某对于赔偿金额不予认可,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故赵某将李某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本着定分止争的原则,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耐心释法明理,将“面对面”调解和“背对背”调解相结合,引导双方当事人不断缩小意见分歧,经法官4个小时的不懈努力,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将赔偿款确定为2.25万元。在法官的见证下,原告赵某委托代理律师与被告李某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李某当庭给付2.25万元,原告赵某于当日申请撤回起诉。至此,这起健康权纠纷得以圆满化解,实现案结事了。
法官提示
双方因民事纠纷而引起的打架斗殴,需要根据双方的过错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本案中,矛盾纠纷的“导火索”归根到底就是“冲动”二字,但暴力不仅不能解决问题,还可能会导致冲突升级,产生严重的后果。法官在此提示:遇事需冷静,冲动是魔鬼!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