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红兴隆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人民陪审员、辖区群众代表参会。新闻发布会由刑事审判庭庭长王培铭作主旨发布,政治部副主任王晨晨主持。
会上,刑事审判庭庭长王培铭向与会嘉宾通报了红兴隆人民法院依法惩治黑土地犯罪的相关情况,同时发布了七起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典型案例。
会上,刑事审判庭庭长王培铭向与会嘉宾通报了红兴隆人民法院依法惩治黑土地犯罪的相关情况,同时发布了七起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典型案例。
具体发布内容
2021年12月23日,《黑龙江省黑土地保护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2022年3月1日起实施,每年5月25日所在周设定为“黑龙江省黑土地保护周”。黑土地作为“耕地中的大熊猫”,关乎国家粮食安全,加强黑土地保护工作势在必行。红兴隆人民法院管辖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红兴隆分公司和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的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工作,辖区耕地面积1500余万亩,林地面积490余万亩。红兴隆人民法院高度重视黑土地保护工作,在促进黑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生态系统平衡,聚焦黑土地保护领域,主动出击,积极发挥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为保护“耕地中的大熊猫”筑牢法治屏障,努力做好黑土地保护大文章。
红兴隆人民法院2019年至2023年,共审理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11件,破坏自然保护地罪案件1件,其中已审结9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300余万元,下面通报七起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典型案例:
一、董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12年4月5日,被告人董某与农场签订家庭林场造林承包经营合同书,承包了某林业管理站79林班12小班内的林地。自2014年起,董某未经林业部门批准将12小班林地内的矸石堆推平,在平整好的场地上堆放煤泥,建设简易房,修建水池,安装洗煤设备。2018年8月,董某在12小班内的林地上修建了砖瓦房,严重毁坏了林业种植条件。经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现场勘测,董某非法占用林地面积9955平方米(约14.93亩)。2019年11月4日,红兴隆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董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杨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15年7月,杨某未经审批,私自决定在其承包林内清林种植棚参及建设附属设施看护房,改变林地用途63.86亩。2016年4月,农场林业局告知杨某停止种植棚参行为,要按照造林合同规定负责种植苗木成活率,没有达到要求的要进行补植苗木。2018年秋季,改变的林地已由杨某栽种苗木恢复林地原貌。经鉴定:杨某造林地毁林种参毁坏林木,总株数为3322株,总蓄积为168.2038立方米,材积为113.1807立方米,总价值为70220.16元。杨某毁林种参涉嫌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占用林地的植被恢复费为530709元。被告人杨某因非法占用农用地造成被害单位黑龙江省某农场的损失,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杨某退赔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及鉴定费计27066.05元,并赔偿完毕,被害单位因被告人杨某自行将非法占用的农用地植被恢复,不再向杨某主张植被恢复损失及其它民事赔偿权利,并表示对杨某谅解。2019年11月4日,红兴隆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三、于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16年6月30日,被告人于某与某煤矿签订协议,于某承包该煤矿的生产,并约定生产过程中如出现毁林行为由于某负法律责任。2017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于某在经营煤矿时,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审批非法占用煤矿所地的某农场某作业站40林班14小班、42林班16小班、20小班、22小班、26小班的林地,经鉴定: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120.813亩、植被恢复费1208130元、林木损失75841.93元、林地损失8096.19元。2018年7月3日,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于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行为给某农场造成了经济损失,于某于2019年5月恢复植被栽植樟子松97亩。同年11月26日双方自行和解,于某另行赔偿农场经济损失25万元,已给付完毕,并得到农场谅解,农场请求对于某从轻处罚。2019年12月4日,红兴隆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于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四、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11年9月至2012年12月,在某农场工业园区内,被告人徐某未经国土资源行政机关批准,非法占用耕地38 185.95平方米(即57.28亩)用于建设某粮食加工有限公司厂房。被告人徐某于2014年7月8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2020年1月21日,红兴隆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五、牛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18年3月1日,被告人牛某与某煤矿签订了《露天矿移交生产前项目建设协议》,某煤矿将采矿表皮剥离、开采工作承包给牛某。2018年3月至2019年8月,牛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审批,随意将采矿剥离的废料堆放,非法占用某农场某作业站40林班14小班、42林班19小班、20小班、21小班林地,经鉴定,实际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总面积为118.07亩,已还林树种樟子松13.06亩,植被恢复费总计为2326770元,毁坏林木价值441689.94,改变林地用途林地损失4396.46元。牛某2019年11月27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本案审理过程中,2021年8月5日,牛某向某农场支付了全部赔偿款2131356.4元,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检察院因此撤回对牛某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1年10月28日,红兴隆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牛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六、高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21年6月6日,被告人高某与某煤矿签订了《剥离承包协议》,将某煤矿两个采区部分剥离工程承包给高某。2021年6月至10月,高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审批,随意将采矿剥离的土岩(矿渣)堆放,非法占用某农场五分场40林班575小班、7170小班、42林班545小班、563小班、50林班1小班、525小班、528小班、49林班539小班内林地、耕地,经鉴定,高某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为110.367亩。审理过程中,高某向某农场赔偿被毁林木损失231995元。2022年8月15日,红兴隆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高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七、李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22年4月中旬。被告人李某使用自家推土机,非法将某农场15队与某农场17队交界处的一块草原开垦,准备种植,被农场林业部门发现并制止。2022年5月23日,经某科技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李某非法开垦的草原面积为49.52亩(33013.33平方米)。2022年11月4日,经某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被告人李某开垦、毁坏草原植被恢复费用评估价值合计25750元。李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到派出所,主动供述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事实。2023年4月27日,红兴隆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