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红兴隆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为了妥善审理此案,刑事审判庭组成七人合议庭,合议庭成员由3名员额法官及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这也是我院首次采用“3+4”七人制合议庭审理案件。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中旬,李某使用自家推土机,非法将黑龙江省某农场15队区域内的一块草原开垦,准备种植,被农场林业部门发现并制止。2022年5月23日,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李某非法开垦的草原面积为49.52亩(33013.33平方米)。2022年11月4日,经评估机构评估李某开垦、毁坏的草原植被恢复费用价值合计25750元。
审理过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私自开垦草原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李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接受公安机关的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可视为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曾因赌博二次被行政处罚,可酌定对其从重处罚。鉴于以上情节,李某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决定对李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李某开垦、破坏草原地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被告人李某支付非法开垦、破坏的草原植被恢复费用2575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李某对上述诉讼请求无异议,表示愿意支付植被恢复费。
裁判结果
4月28日,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责令被告人李某承担草原植被恢复费2575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