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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岁中学生在学校与同学相撞磕断门牙,学校是否应担责?损失谁来赔偿?

发布时间:2023-04-24 08:12:22


中学生课间在操场

与同学相撞

致使门牙断裂

谁该为此担责?

损失又由谁来赔偿?

    近日,红兴隆人民法院兴凯湖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发生在校园里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经过法官耐心调解,充分释法明理,化解了三方隔阂,获得各方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案情回顾

    2022年12月13日,孙某(13岁)课间在学校操场被同学关某(13岁)撞倒,致使孙某上门牙部分断裂。孙某母亲认为,孙某受伤系关某的侵权行为造成,因关某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学校没有尽到管理责任,有一定的失职行为,也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关某监护人及学校赔偿治疗费等各项费用合计51728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起初无法联系到关某父母。经了解,关某父母早已离婚,均不在本地,关某一直由其奶奶抚养。法官考虑到如果始终联系不上关某父母,案件将会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公告送达,会延长审理周期,加重当事人诉累。为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尽快实现案结事了,法官通过法院送达平台电话运营商查询关某父母的手机号码,通过反馈回来的数据,成功联系到关某的父母。法官通过电话与关某的父母进行沟通,充分听取其意见。随后,法官积极组织孙某的母亲及学校开展多轮调解,详细分析各方责任,通过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各方放下成见,积极寻求最优解决方案。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关某的父亲当庭给付孙某各项经济损失15000元,原告不再追究被告任何责任。这起校园纠纷就此圆满解决。

    近年来,因未成年人在校园内受到人身伤害而产生的各种矛盾纠纷,一直备受社会关注。校园安全问题,不仅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也关系到家庭的幸福和社会的稳定。

    下面小编带您一起了解校园侵权纠纷的责任如何认定?

    在校园侵权纠纷中,牵涉到的责任主体一般是多方的,包括学生、家长、学校以及相关的第三人。对于不同主体的责任认定,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01监护人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02校方的过错推定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03校方的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04第三人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责任编辑:张雪冬    

文章出处:红兴隆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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