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农耕时节没让我跑腿,到我家地里来解决,你们真是老百姓的贴心人。”
肖某:“这么一件小事麻烦你们跑了一趟,说到底还是因为我的错在先,太感谢了!”
法官:“你们都满意,我们来的就值!”
4月2日,红兴隆人民法院卫星人民法庭以诉前调解方式高效化解一起买卖生产资料纠纷,以实际行动护航春耕生产,也让司法惠农落到了实处。
案情回顾
3月末,张某在肖某经营的农用商店购买了3000余个秧盘,由肖某送至张某育苗棚,张某承诺插秧后与其他赊欠的物资一并付款。次日,当张某打开使用时,发现秧盘与双方在电话里约定的尺寸规格不符,遂电话联络肖某。肖某发现是其一时忙乱装错了货,提出让张某把秧盘全部送回调换。张某则称秧盘有质量问题,且已经拍好了照片,返货耽误人力并需支出运费,是由于肖某送货有误耽误了育苗,故不同意调换,此款也不予支付。双方因此发生矛盾,多次沟通未能解决。肖某遂到法庭求助,且情绪非常激动并称:“解决不了就去砸秧盘,钱也不要了!”
处理经过
为不误农时,法庭当即组织干警与肖某一同来到八五○农场第二十七作业站张某家地号。经询问双方和实地调查后了解到,肖某所送秧盘虽不是双方约定的规格,但并无质量问题,且张某已使用了部分,并未影响张某育苗,也未产生经济损失。如重新调换,已使用的秧盘则无法处理,且耽误农时和生产进度。考虑张某并无实际损失,只是双方未能良好沟通找到解决办法,导致问题拖延出现矛盾,法庭就地展开调解。法官先动员张某给予肖某充分的宽容和理解,又引导肖某积极面对其过错并作出让步,双方距离不断拉近,均放下了“强硬”态度。在法官的努力下,张某终于认可并同意付款,肖某也做出让步,提出按秧盘的出厂价计算货款。张某当即支付货款并主动承担肖某往返运费。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当下、消除在萌芽。
下一步,红兴隆人民法院将继续贯彻落实农垦中院“保春耕”十二条意见,深入开展“惠农暖春”系列行动,传递司法温度,彰显司法温情,多措并举护农保春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