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的结果只有两败俱伤
近日,红兴隆人民法院青山人民法庭成功化解一起健康权纠纷,双方当事人化干戈为玉帛。
案情问题
于某与宋某是当地一个厨师微信群的成员,二人在微信群中发生口角,闹得很不愉快,相约面谈。次日,于某来到宋某打工的饭店找到宋某理论,二人不欢而散。待宋某下班后于某尾随在宋某身后,行至湖边时,宋某趁其不备,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刺到于某的大腿处,二人撕打在一起。事后,公安机关介入,经鉴定于某的伤势为轻微伤。公安机关对二人分别作出了行政处罚。但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故于某一纸诉状将宋某诉至法庭。
法庭受理案件后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调解中,于某坚持必须赔偿2万元,宋某则以其为低保户、身体多病为由拒绝给付,双方互不让步,调解陷入僵局。法官始终不放弃调解希望,在下判决前,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并邀请第三人宋某的叔叔参与调解,经过多方努力,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宋某当庭支付赔偿款1.1万元,双方握手言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