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过了法定退休年龄
交通事故受了伤
究竟能否主张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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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4日,张某(化名)驾驶小型客车,行驶至某路口时,与李某(化名)骑三轮车发生碰撞,致三轮车上人员王某(化名)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承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王某无责任。小型客车所有人为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公司),系该公司出租给张某驾驶,该车在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三者险。王某经治疗后,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评定为:因交通事故受伤,构成十级伤残;损伤后的误工期为210日,护理期为75日,营养期为105日;后续取出左桡骨钢板费用约需9000元。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王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张某作为事故车辆的驾驶人,因其在本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对其给王某造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在 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王某128925元(包含误工费24486元),在三者险限额内赔偿王某15593.37元。汽车公司作为小型客车的所有人,王某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公司对其损害存有过错或存在其他无过错赔偿的法定情形,因此,汽车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国家法律、法规对退休年龄的规定与劳动者是否具有劳动能力不能划等号。本案中,原告王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其并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对其误工费是否计算在赔偿项目之内应从受害人实际遭受的损失角度来考虑,而不能机械地以年龄界定,故年龄不是判断是否有误工费的唯一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