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11月,红兴隆人民法院清河人民法庭干警利用周日休息时间,驱车60余公里来到当事人家中,查看当事人伤势,为当事人释法答疑。
案情回顾
2021年2月,张某凤搭乘代某驾驶的小型客车行驶至青龙山农场发生交通事故,张某凤在此次事故中受伤。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代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21年3月,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后,原告张某凤和被告代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住院期间及出院后产生的全部费用79000元。但是,由于张某凤在此后手部、肩部等受伤部位迟迟不能完全恢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申请司法鉴定。
2022年12月11日,鉴于原告张某凤出行不便,法庭干警利用周日休息时间,驱车60余公里来到张某凤家,再次察看张某凤手部伤情,并针对其提出的法律疑问一一解答,随后张某凤自愿申请撤诉,待受伤部位完全愈合后再申请司法鉴定。清河人民法庭干警送法上门、释法明理的做法不仅减轻了当事人诉累,更提高了办案效率。
红兴隆人民法院清河人民法庭将始终秉持司法为民的宗旨,认真践行“打官司不求人”承诺,充分发挥司法服务职能,努力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