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法院执行 人民陪审 视频在线 专题报道 民意沟通 执行信息公开

 

供热管线被掐断是否还需交供热费?

发布时间:2022-12-09 08:06:54


    “我家供热温度不达标怎么办?”

    “房屋里没有取暖设备凭什么交供热费?”

    “冬天在家穿着羽绒服,还要打着电暖气,我为什么还要交供热费?”

    在某供热公司与张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供热公司于2012年开始为小区供热,该小区用热户张某以供热温度不达标为由拒交供热费,供热公司于2013年开始停止为张某供热。2017年,供热公司提起诉讼,因张某申请鉴定,导致诉讼时间较长,供热公司撤回诉讼。2022年,供热公司再次将张某诉至法院,诉讼标的额达16万元。

    在诉前调解中,张某认为,供热公司供热不达标,室内温度仅有十四度左右,随后供热公司关闭了自家的暖气阀门,停止供热。

    家人在室内要穿羽绒服,依靠电暖气过冬,月月电费过千,自己没用过供热公司的热气,无需交供热费。

    案件进入审理阶段,承办法官再次组织双方调解,经过一下午的时间,双方握手言和,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张某表示以后不会再无故拖欠热费,供热公司也表示,对于一些不交纳供热费的用热户,擅自停止供热的行为确实欠妥,今后任何用热户对供热有意见可直接反馈给供热公司,公司也将提升服务水平,为辖区居民提供优质、高效的供热服务。

    在大多数人的眼中,供热单位将供热管线掐断了就不用交供热费了,这实际上是错误理解。在符合停止供热的基础上供热单位停止供热,用热户仍需要支付供热费,这部分供热费称为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俗称“余热费”。

法条链接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三十三条 实行分户供热的用户申请停止供热的,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供热单位应于接到申请后10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对不同意停止供热的,应当说明理由。
    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的收取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停止用热:
    (一)非分户供热用户;
    (二)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
    (三)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和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其他情形。
    用户停止用热,造成相邻用户室内温度持续低于本条例规定的最低温度的,供热单位应当恢复供热。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责任编辑:张雪冬    

文章出处:红兴隆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