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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法说案|以疫情为由爽约,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发布时间:2022-12-07 08:10:19


    以疫情为由爽约,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案情回顾

    小吴夫妇(化名)通过中介介绍与张某(化名)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办理过户时间,逾期过户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小吴夫妇按约履行付款义务,但受疫情影响,长期居住在国外的张某无法回国办理过户手续。双方协商后通过传真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了过户时间,并再次约定了违约责任,张某同意到期回国或办理公证手续,但此后张某仍未回国办理过户也未办理公证委托,经小吴夫妇多次催促,直至2020年6月张某才办理好公证委托,于2020年7月完成过户登记,双方因过户延迟违约责任发生争议。小吴夫妇将张某诉至法院。他们认为,鉴于疫情,双方已经就延期过户达成补充协议。被告却在有条件回国或通过公证委托办理过户的情况下再次违约,遂请求判令被告方支付违约金13万余元。法院受理后,坚持以调解优先,积极为双方主持调解工作,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自愿承担6万元违约金。

法官说法

    疫情爆发后,最高法院发布了涉疫情民事案件指导意见,对于受疫情影响或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影响而产生的合同纠纷,当事人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需综合考量疫情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案件的影响,合同履行困难的,当事人可以重新协商,法院应当加强调解工作。继续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可以请求变更,合同依法变更后当事人仍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疫情相关的合同类案件,需要结合案情具体分析。

责任编辑:张雪冬    

文章出处:红兴隆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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