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宫某家底厚,正因为有他做担保,我才放心借钱给宫某强,法官啊,我现在急需用钱,找宫某强要他现在没钱,只能找宫某要。”张某忧心忡忡地到红兴隆人民法院兴凯湖人民法庭求助。
01案情回顾
2018年6月至2020年4月期间,宫某强、胡某分4次向张某借款共计136000元,宫某强、胡某为张某出具了借条,约定利息按月利2分计算,宫某强的哥哥宫某为其担保,并在担保人处签名。
借款到期后,宫某强、胡某偿还本息38000元,余款未偿还。经多次催要无果后,2022年8月张某将借款人宫某强、胡某,担保人宫某诉至法院。开庭后,双方态度友好,自愿达成和解,协商制定了还款计划,宫某强、胡某偿还本金及利息,宫某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调解书生效后,宫某强、胡某、宫某未履行还款义务,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受案后,执行干警向宫某强、胡某、宫某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责令限期履行法律义务,宫某强作为主债务人称资金周转困难无力给付。经线上线下查控及走访,宫某强、胡某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承担连带责任的宫某有财产可供执行,执行干警依法快速控制住宫某财产,并及时约双方当事人到庭,向担保人宫某释明了连带责任应承担的法理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法律义务的后果,并告知其代宫某强履行了还款义务后,有权向宫某强进行追偿。同时申请人张某经法官劝导,认为宫某虽承担连带责任但不是主债务人,免去了部分欠款以减少宫某损失,宫某当场清偿欠款,与张某握手言和,仅五天时间,案件圆满执结。
02法官提示
近年来,涉及担保合同的纠纷日渐增多,当债权人、债务人及担保人因达不成一致意见闹上法庭时,大多数担保人都提出例如:“这件事和我没关系,钱不是我花的”“我签字的时候债务人明明说他自己偿还,现在要我还,我是不可能偿还的”“当初是他们逼我签字的”等各种理由辩解,妄图可以逃脱法律责任。承办法官在此提醒各位,作为民事行为能力人,要对自己的一言一行负责,承担担保责任要谨慎,寄希望于通过各种狡辩、诡辩摆脱担保责任是不切实际的,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03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情形下,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情形下,保证人和主债务人是连带关系,债权人可以任意选择向主债务人或者保证人请求承担责任,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