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成为社会共识,但仍有部分人抱有侥幸心理,认为只要自己没有酒后开车就行,却放任别人酒后开车,而引发严重后果。红兴隆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8日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了程某、金某危险驾驶一案,就是这类情况。
案情回顾
2021年9月4日11时,程某与金某相约一起喝酒,酒后程某表示自己家玉米被盗,二人一起乘坐面包车到公安机关报警。受案后,二人回到程某家中聊天。14时,公安民警电话联系程某告知已经到达了被盗玉米地现场,让程某到现场进行指认。程某向金某表示自己喝酒了,不能骑摩托了,让金某骑。金某驾驶程某摩托车拉乘程某前往玉米地,二人到达后,公安民警闻到金某身上有酒味,询问金某是否饮酒了,金某承认饮酒,公安机关将二人交由交警队处理,交警对金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
金某两次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分别为129毫克/100毫升、142毫克/100毫升。经鉴定:金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4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金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被告人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法官提醒
本案系共同犯罪,二人均系主犯。程某在笔录中供述自己酒量比金某好,程某也确实比金某清醒,知道自己喝酒了不能开车,却荒唐的让一同饮酒的金某开,认为这样可以逃避法律的制裁,但聪明反被聪明误,程某与金某一同饮酒,程某仍将无号牌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资质的金某在道路上行驶,并乘坐该车辆,系本案主犯,应当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程某、金某得到了法律应有的制裁,同时也告诉我们危险驾驶罪不仅仅是驾驶人自身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构成此罪,在司法实践中,以下三种行为同样构成危险驾驶罪。
1.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他人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刺激饮酒,且酒后放任其驾车的行为;
2.行为人明知他人饮酒,教唆、胁迫或者命令他人驾驶机动车的;
3.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饮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交由饮酒人的。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切莫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