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标的额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这一规定突破了民事诉讼两审终审制,增加了小额诉讼一审终审的法律规定。小额诉讼制度的设立,对法院工作来说既是亮点,又是难点,它在更加体现简易程序中小额诉讼效率原则的同时,也会使审判工作遇到很多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如何把握小额诉讼的适用范围、适用的案件类型以及诉讼标的额,如何对案件审理进行具体操作,怎样能更好地体现其便捷与高效特点,给审判工作带来新的挑战。为此,2013年红兴隆农垦法院把对小额诉讼程序的探索研究作为一项重点调研课题,并通过在审判实践中对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审理的实际操作,初步探索总结了一些经验,也发现了具体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实际工作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以下正文: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理解
对于什么是小额诉讼,以及什么是小额诉讼程序,学者们有着不同的认识。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一些案件轻微、诉讼标的额特别小的金钱给付请求、小额借贷、小工程承包款以及一些较为简单的邻里纠纷等案件,从而引发出小额诉讼的概念。小额诉讼多是产生于百姓日常生活中的小纠纷,小额诉讼的当事人主体具有广泛性,小额诉讼纠纷在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占有一定的比重。新民诉法修改前,法院曾以设立速裁法庭尝试快速化解这类纠纷案件,因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具体操作程序也基本适用同样繁杂的诉讼程序,无法真正体现出快速保护当事人权益,以及诉讼权益与实现成本的相当性原则。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
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还没有统一的法理概念,只是学者的理解,立法时也未明确界定,只是在简易程序中,将小额诉讼适用为一个特殊程序审理小额纠纷,其根本就是在突出案件审理“效率”的同时,还要体现出“公正”,并在这一矛盾中找到相对平衡点,以便能高效、便捷地解决纠纷。新民诉法对小额诉讼程序的规定,是出于一种既能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又可缓和有限的司法资源与无限的司法需求之间的矛盾,更好地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实现法律制度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的立法初衷。因此,对小额诉讼程序可理解为基层人民法院为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司法大众化,在审理标的金额较小的简单民事案件时所采用的比简易程序更简易的一审终审诉讼程序。
(二)小额诉讼程序的特点
小额诉讼程序应比简易程序更为简便、快捷、灵活,有助于合理匹配司法资源,降低当事人和法院的诉讼成本,更快速地审结案件,使当事人能够及时获得法律救济。表现在:
1.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更明确。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单一金钱给付纠纷,审理的是一种特定类型案件。如借贷、买卖、租赁、借用纠纷,给付数额无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以及责任明确、损失金额确定的损害赔偿纠纷等案件。对涉及身份关系、确权纠纷或变更诉请、反诉等案件不能适用。
2.小额诉讼程序操作更简化。小额诉讼程序处理的案件,通常标的金额比较小,当事人多希望以较少的诉讼投入解决纠纷。这就要求小额诉讼程序必须尽可能掘弃那些非必要的诉讼环节,采取更简化的诉讼措施,便于当事人诉讼。
3.调解和审判一体化。由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都是涉及标的额较少、矛盾冲突不显著、情节轻微、影响面小的案件,因而在小额诉讼案件中,法官可边审理边调解,达到促进小额纠纷迅速解决的目的。
二、小额诉讼程序的实践
新民诉法确立的小额诉讼程序,实行独任审理,简化程序,一审终审,体现了方便当事人诉讼,减轻当事人诉累,节省法院诉讼资源的立法思想和“快审、快判、快结”的程序价值,具有操作上的简便、灵活、快速等优势,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对案件效率和便捷的司法需求。为此,我院在审判实践中对小额诉讼程序作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
(一)案件审结情况
2013年3月初,我院民事审判庭依法审结了垦区首例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告即时履行了还款义务。通过积极探索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审理规范,根据新民诉法的有关规定,相继制定《小额诉讼须知》、《小额诉讼举证通知书》、《小额诉讼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样式,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曙光人民法庭作为我院应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的试点单位,庭长孙闳力为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的承办法官。通过一段时间的实践,积累一定经验后,制定出我院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的具体实施意见或者操作规则,逐步扩大我院小额诉讼案件承办法庭和法官范围。
2013年,曙光人民法庭共审理了39件小额诉讼案件,平均审限15天,调解率100%,其中31件即时履行完毕,无一件转化为民事执行案件,初步实现了小额诉讼程序速裁快审的预期效果。在保障双方当事人权利的同时,节约了审判资源,也实现了小额诉讼程序便民快捷的应用价值,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二)案件操作规程
我院要求,对小额诉讼纠纷的审查受理由试点法庭庭长负责,对符合“案件事实简单,双方争议分歧不大,证据清晰充分,诉讼标的额在一万元以下”条件的,可确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受理后,承办案件法官和书记员在三日内,负责向当事人送达起诉状、小额诉讼应诉通知书,小额诉讼须知,告知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权利义务,并对基本案件事实进行确认,确定开庭时间,条件允许的可以现场开庭。争取做到一次开庭,优先调解,调解不成的,及时判决和送达裁判文书,在一个月内审结。同时,简化开庭笔录及裁判文书制作,对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协议并即时履行的,协议附卷,法院不另制作法律文书。
(三)案件有效做法
小额诉讼程序的运用,能使众多微小权利人的实际困难及时得到司法救济,从而使人民群众对法院和法律产生信任、感到满意,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提高法院公信力。我院以曙光法庭作为小额诉讼案件试点法庭,经过近一年的实践,积累了一定经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注重小额诉讼案件法官的选任。小额诉讼程序作为一种新的诉讼模式,实行的是一审终审,涉及的都是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微小权利实际上最接近人民群众,社会关注度很高。因此,小额诉讼案件的承办法官除了要由作风正派、业务能力强、调解水平高、熟悉当地社情民意的法官担任外,还要具备应对突发事件,及时妥善处理的能力,避免小矛盾激化成大纠纷。为此,我院对试点法庭的选择和承办法官选任尤为慎重。
2.注重强化小额诉讼案件调解。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标的金额较小,双方争议不大,调解成功的概率较高。因此,在小额诉讼案件审判工作中,我院强化调解工作,尽可能通过庭前、庭审、庭后各环节引导、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总结出“三心”即法官对当事人要拥有热心、耐心、和爱心,“四法”就是运用亲情法、疏导法、情理相济法、换位思考法的调解方法。通过“三心”“四法”在小额诉讼案件工作中的有效运用,我院小额诉讼案件的调解率达到百分之百。
3.注重提高小额诉讼案件效率。提高诉讼效率是设立小额诉讼程序的主要目的之一,快速审结案件是对小额诉讼案件承办法官的基本要求。通过审理小额诉讼案件,我们更深地认识到,诉讼效率不仅体现在时间长短上,更体现在案件效果的好坏上,体现在原、被告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身上。提高案件审判效率的内涵,实质上应是使诉讼对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正面影响扩大到最大程度,负面影响缩小到最小程度。如8月份受理的一件供热合同纠纷案件,被告称供热不达标少交取暖费,供热公司多次协商未果只好起诉。在通知被告应诉时,主审法官没有简单地送诉状走程序,而是微笑着听被告讲述自己的少交理由,并表示了充分地理解,在耐心倾听了四十多分钟后,被告主动提出给付一千元的调解意见。次日,当原告收到被告当庭给付的供热费时,对案子已经顺利解决,竟然有些不能相信。我院审结的39件小额诉讼案件,平均审限15天。
4.注重实现小额诉讼案件的最佳社会效果。审理中,我们深深地感受到,当事人对待司法的态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对待他们的态度上,法官把他们视为守法讲理、要面子的人,并用热情和信任表现出来,他们就会在这个模板上表现的守法讲理,反之,法官的言行表现出反感和不信任,他们就会蛮不讲理。为此,在不影响审限规定的前提下,无论是通知当事人领取诉讼文书还是组织当面调解,法庭都做到尽量不影响当事人工作和生活。我们采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39件案件中,有31件是即时履行。实践证明,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采用温和型的办案方法,能更好更快地解决小额诉讼纠纷,实现案结事了。
三、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中的问题
在深刻感受到小额诉讼程序,给审判工作带来的程序快捷、成本低廉、裁判高效,以及使当事人诉讼更加便利,矛盾纠纷能迅速得以化解等实在功效外,审理案件中我们也发现和认识到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应用价值被忽视
新民诉法第162条只是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的审理机构、受案范围以及一审终审制度,但对于小额诉讼是否强制适用、审理程序、救济途径等重要问题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因面在审判实践中给法官和当事人思想上都带来了压力。
小额诉讼案件的“一审终审”,使得一些当事人对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并不积极。他们存有疑虑,担心如果一审法院裁决不公,自己就失去了二审上诉的相应权利,由此产生抵触情绪,不利于案件审理。而承办法官为防止和避免案件判决后当事人因没有上诉权导致发生信访案件,则更偏重于调解,甚至只调不判。明明是事实和权利义务关系都很清晰的小额诉讼案件,也不得不延长调解时间,加大调解工作量,尽可能地调解成功,使双方当事人皆大欢喜。使得案件出现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小额诉讼案件的倒置现象,这样一来,其强化法官裁判权,提高司法资源的合理运用和诉讼效率,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便利和成本低廉的司法救济途径,高效快捷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的正面效益和积极意义在小额诉讼程序的实际应用中反被忽视了。
(二)小额诉讼程序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从立法本意上看,小额诉讼程序不是简易程序的附属程序,也不是简易程序的分支程序,应是一种与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并列存在的独立的审理程序。但从立法条文上看,小额诉讼的规定却出现在简易程序部分,成为简易程序中的特殊程序。在案件的实际应用中,因为缺乏可操作规范,小额诉讼程序的审理只能参照简易程序简化进行,在起诉、受理、送达、庭审和办理期限等方面直接按照简易程序进行套用,不能充分体现了出小额诉讼程序高效率、低成本的价值取向和立法初衷。因为法律没有具体细化的操作规定,由于认识和理解上的原因,不同法院对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的审理适用也存在着诸多不同。而对相关诉讼程序,如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如何在小额诉讼程序中运用等,因没有具体规定,法官由于无法可依,不好操作而不愿适用。曙光法庭与江川法庭都是我院多年来民商事审判工作的优秀法庭,曙光法庭作为小额诉讼程序的试点单位,所审的39件小额诉讼案件平均审限15天,而江川法庭所审案件全部适用的是简易程序,平均审限为8天,并且调解率也为百分之百。因为一些因素的束缚,小额诉讼程序的灵活、简便、高效等优势并未完全有效体现出来。
(三)小额诉讼案件审限要求和案件调解相冲突
我们一般要求小额诉讼案件在一个月内审结,而有些案件在开庭审理时发现,是有可能进行调解的。由于有些调解工作需要较长一些时间,往往来不及进行调解,小额诉讼案件审限已经快到了,这时要再进行大量调解工作,案件就可能会超审限,那么转换程序进行审理,又不利于司法程序的严肃性。审限要求和案件调解的要求相互冲突,让承办法官左右为难。
(四)监督机制和救济程序不够完善
新民诉法第162条并没有赋予双方当事人对于小额诉讼程序的选择权,以及通过合意方式排除其适用,那么应理解为小额诉讼程序是由法院根据小额诉讼的标准决定是否适用,本来是便民利民的一项法律规定,却成为法院依职权的一种强制,有些当事人有对抗情绪,并不愿主动接受也合乎情理。法院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后,需要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小额诉讼须知,如果当事人提出异议,法官就需要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要转入简易或普通程序审理,没有实现小额诉讼程序的意义,反而增加了工作负担。再加上小额诉讼程序审限要求短、适用条件严格以及当事人的不配合等原因,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已驾轻就熟的法官们来说,法官主动要求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积极性也不是很高。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不得上诉,当事人不服判决结果的,只能申请再审,救济途径单一。
四、完善小额诉讼程序的建议
(一)制定小额诉讼程序具体实施意见。
新民诉法实施以来,各地法院相继制定了有关小额诉讼的实施意见、工作细则或者若干规定等,用于指导本院小额诉讼案件审理,并在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方面也积累了一定经验,因规定各异,各地法院对小额诉讼案件审理具体操作不一,缺乏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最高院应结合新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和各地法院有关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审判实践,尽快制定出关于审理小额诉讼案件的具体实施意见,明确小额诉讼案件的适用范围、审理规则、救济程序等规定,规范全国法院对小额诉讼程序的法律适用,使民诉法设立小额诉讼程序的正面效益和积极意义充分发挥出来。
(二)增设小额诉讼程序的救济方式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人们法治观念的不断增强,人们对个体权利越来越重视,新民诉法对小额诉讼程序规定的单一救济方式,已不能完全满足当前司法为民的形势要求。应考虑增设小额诉讼程序的救济方式,多方面保障当事人的相应权利,避免激化矛盾纠纷。如:设定小额诉讼程序的申请制度。立案审查时,对于符合小额诉讼条件的案件,应首先询问当事人是否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再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设定小额诉讼程序的退出机制。在案件审理阶段,当法官根据掌握的案件情况,发现案件不适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应当按照相应规定程序及时退出小额诉讼,改为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审理。设定小额诉讼案件的复议制度。一审终审制,使不服小额诉讼案件判决的当事人无从上诉,只能根据相关规定申请再审。那么有的当事人就会选择不得上诉可以上访的方式进行自我救济。一审法院可能面临涉诉信访的工作压力。是否可以设定小额诉讼案件的复议制度,允许当事人提出异议,由原审法院复议一次。
(三)明确小额诉讼程序的有关特殊规定
应当进一步体现有关小额诉讼程序的便民、利民思想,如规定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的诉讼费用可比照简易程序案件的诉讼费用减半收取,在减轻当事人负担的同时,也可提高当事人选择小额诉讼程序的积极性。应当规定允许法官书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对一些案情特别简单,法官经征询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进一步简化办案流程,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以及相关证据进行书面审理。可将诉前调解规定为小额诉讼的前置程序,在对小额诉讼案件审理阶段进行调解时,可规定若双方当事人签署自愿调解协议的,对自愿调解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来解决审限与调解要求的冲突。进一步简化小额诉讼程序的裁判文书,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的裁判文书规定中只需记载当事人姓名、案件事实要点、裁判基本理由、给付金额及期限等,规定并统一制作各类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法律文书样式下发使用。
(四)提高小额诉讼程序的公众认知度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已经实施了一段时间,通过我们开展小额诉讼工作的情况来看,很多当事人对小额诉讼程序的规定根本不了解,也缺乏认同。法院能做到的也只是对特定的当事人进行个案宣传,如选择典型案件,采取巡回审理的方式宣传小额诉讼制度,邀请司法调解联络员参与小额诉讼案件调解等,虽能扩大一定的宣传作用,但远远达不到普及的社会效果。建议有关部门加大对小额诉讼程序的宣传力度,利用媒体等多种渠道加强宣传工作,让公众真正了解小额诉讼程序的法律和社会意义,让更多的当事人愿意选择小额诉讼程序来解决矛盾纠纷,这对顺应“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形势,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稳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发挥出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