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那么,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吗?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是否应支付抚养费?
近日,红兴隆人民法院双鸭山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王某某与华某于2007年相识。2008年10月,二人的非婚生子王某出生,户口落在王某某户籍内,跟随母姓,一直由王某某照顾。2011年,华某离开农场后断绝了与王某某母子的联系。
2022年,王某某(王某母亲)身患严重疾病,恐不久于人世,担心王某(13周岁)无人照顾,故作为王某的法定代理人以王某名义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原告王某与被告华某存在亲子关系,给付王某自其出生到立案之日的抚养费8万余元,并从立案之日起每月给付2500元抚养费。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华某认可王某是其与王某某的非婚生子,同意给付抚养费,但对于抚养费金额存有异议,华某只同意每个月给付1500元抚养费。承办法官基于此案关系到“血亲之情”,为有效及时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避免其再次受到情感伤害,认为以调解方式处理本案最为妥当。
法官根据庭审调查了解到双方的具体情况,当庭组织双方调解,起初王某某与华某情绪激动、各说各理、互不相让。承办法官分别对原被告双方耐心劝解,释法明理,向王某某与华某说明双方对于王某的抚养义务与责任。考虑到王某某身患严重疾病、华某年岁较大且也身患多种疾病,为了给未成年人王某一定保障,法官在调解过程中讲人情、说道理、解释法律,多方面做思想工作。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华某于2022年8月15日前一次性给付王某抚养费3万元,以后每月给付1500元抚养费至王某独立生活,并约定若王某未考上中专或大学,则给付至高中毕业,若王某考上中专或大学,则给付至中专或大学毕业。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的权利及法律地位。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王某某与华某非婚同居生育一子王某,王某应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王某某、华某作为王某的亲生父母,有对其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且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德和积极向上的乐观情怀引导孩子形成、树立并塑造正确的三观。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