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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法说案|打羽毛球被对方砸到,可否索赔?

发布时间:2022-08-25 07:59:55


案情简介

    王某、周某与其他两人在某公园进行羽毛球2V2比赛。比赛过程中,王某被周某击打的羽毛球击中右眼,医院诊断为左眼人工晶体脱位、前房积血等。王某以身体权为由将球友周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对抗性竞技比赛,将自身置于潜在危险之中,应认定为自甘冒险的行为,且周某不存在明显违反比赛规则的情形,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判决驳回了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很多人都喜欢文体活动,这是一种非常有益健康的生活方式。比如打乒乓球,打篮球,跳广场舞,登山,远足,骑车等。在竞技性比较强的文体活动中,经常会发生一些意外,例如打乒乓球时被对方过来的球打伤,打羽毛球被对方球拍砸到,跳广场舞时被舞友踩伤。发生这类意外,很多人都会第一时间找“侵权方”索赔。

    《民法典》颁布后,这种纠纷的处理有了明确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这一条款的确立,对于司法裁判尺度的统一,以及文体活动的健康有序发展,都具有积极意义。


责任编辑:张雪冬    

文章出处:红兴隆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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