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兴人民法庭在长期以来的工作当中,一直将坚持能动司法做为工作的重要方面来约束和要求,并将能动司法实践于审判的各个环节,做为一项重要的工作考评项目来完成,通过能动司法,来增强审判工作的主动性,发挥最大的积极作用,不遗余力的为人民服务,并把能动司法作为践行司法为民工作的重要内容来进行要求。
早在200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胜俊就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如何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更好地发挥司法职能作用等问题,专程到江苏的南京、苏州、常州等地调研时就强调,能动司法是新形势下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必然选择。
关于能动司法,也是近年来才兴起的一种新兴学说,在我国,直至2001年12月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才从多角度肯定了法官在举证责任分配、证据的审查判断、非法证据的排除、证明标准等方面的自由裁量权,从一定程度上彰显了司法的能动性特征。通常认为,司法能动性是区别于司法的被动性,让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秉承一定的法律价值,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则,并充分运用司法经验,创造性地适用法律,从而理性地对案件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作出判断[1]。所谓司法的被动性是指:“司法权自启动开始的整个运动过程中只能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包括申请行为和申请内容进行裁判,而不能主动启动司法程序或擅自变更当事人的诉请内容”[2]。司法被动性是司法活动区别于经常带有主动性的行政活动的重要特征之一,它要求只有当人们主动将纷争置于法官面前时,法官才能够依据法律对当事人的诉求进行裁判。这就是司法活动的谦抑性,正是这种谦抑性,在某种程度上使法官得到人们普遍的尊重。因此,在民商事审判领域,司法被动性一直被奉为基本原则。这就导致了一个问题——对司法能动性的重视不足。但不可否认的是,司法能动性与司法被动性是司法公正得以达成的必不可少的两个方面。司法的被动性主要是针对司法的程序而言的,其通过遵循法定的程序以及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来规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从而防止司法权的滥用;而司法能动性则主要针对司法的实体运用而言,其赋予法官在事实判断和法律适用方面一定的权限,从而在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正义。由此,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它们并不存在矛盾,而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两个必不可少的方面。
在实际的工作当中,将能动司法工作坚持不懈,会收到良好的效果。能动司法,就是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地为大局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服务性、主动性、高效性,是能动司法的三个显著特征。“在以往的认识中,提到司法,大家都知道司法是被动的、消极的。与行政权的行使方式不同,行政权是要积极、主动地干预人们的社会活动和个人生活,具有鲜明的主动性与能动性。而司法的基本规律和特性是以被动性为主,以“不告不理”为原则,是消极而不是积极,是被动而不是主动地干预人们的生活。早在一百多年前,托克维尔在考察美国的司法制度后,对司法的这种特性和规律就做过非常形象而又精彩的描述:“从性质上说,司法权自身不是主动的,要想使他行动,就得推动他。向他告发一个案件,他就惩罚一个犯罪的人;请他纠正一个非法的行为,他就加以纠正;让他审查一项法案,他就予以解释。但是他不能自己去追捕罪犯、调查非法行为和纠察事实。”司法的被动性体现在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从程序上来说,司法权只能由当事人启动,法院未经当事人的请求不能启动司法程序,司法权一旦启动,必须依法推进,法院或法官既不能随意加快、减省程序,也不得随意拖延程序、中断程序。从实体上说,法院一旦受理当事人的起诉或控告,必须依法作出裁判,而且裁判的范围只能限于起诉范围,不得主动调查未经指控的人和事[3]。
北兴人民法庭在近年来的工作当中,始终坚持司法为民本质要求,强化和谐调解,追求案结事好,着力构建社会矛盾化解新格局。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不断探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新方法、新艺术,通过巡回办案、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员的教育培训、便民诉讼联络、民调协议司法确认等制度,提高民调人员的素质和工作水平,调动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实现了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的有机互补,有效的实现了能动司法。北兴人民法庭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明确为民思路,改善为民措施,改进为民作风,以司法和谐促进社会和谐。
一、坚持能动司法,实践司法为民,为大局服务。
2013年初北兴农场玉米种植户300余人,因七台河市新良谷物有限公司拖欠玉米款一事到农场上访,面对300余名玉米种植户群体上访,农场组织专人耐心劝访,做说服的解释工作;但在此期间,又有50余名玉米种植户到红兴隆管理局上访。由于七台河市新良谷物有限公司不属于北兴农场管辖,其法人代表吕其成现在辽宁省大连市居住,农场对这一上访事件无法有效协调。如果法庭被动司法,完全可以置之不理,但是北兴人民法庭积极作为,在接到农场的请求后于第一时间向红兴隆农垦法院的上级领导进行了汇报,法院领导非常重视,王海军院长亲自指示,法院一定要尽全力办好这个案件,使农场种植户的利益得到保证,为农场稳定大局服务好。农场得到法院领导的答复和支持后,于第一时间成立了由北兴法庭,司法分局,粮食科参与的工作组。工作组成立后立即行动,先召集了300余名种植户参加会议,帮助他们填写诉前保全申请,核对保全数额,并办理诉前保全相关手续等材料,法庭二日内受理271名玉米种植户与七台河市新良谷物有限公司诉前保全案件。法庭组织三名审判人员在受案当日驾车出发,历时17小时,于第二天早8时赶到辽宁省大连市找到吕其成,对其进行了相关的笔录问询并进行查封裁定等文书的送达。考虑到七台河市新良谷物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吕其成的实际情况,法院领导决定第一时间为涉诉访的农户办理诉前保全。对七台河市新良谷物有限公司的所有库存粮食、运输到大连还没有销售的粮食及在北兴辖区的两座烘干塔进行了查封。随后工作组以法院的诉前保全工作为中心,北兴法庭组织精干力量赶赴大连,对七台河市新良谷物有限公司和大连元亨通大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进行贸易的粮食进行了清点和查封,总计查封粮款900余万元,加上在北兴农场的固定资产等物品,经过资料核实,为符合条件的农户办理诉前保全案件269起,保全金额总计1500多万元。在这起案件的处理过程中,由于个别农户觉得等待时间过长,又撺掇了一些代表去农垦中院上访,在化解此次上访事件中,北兴法庭又发挥主动性,第一时间赶到农垦中院,对上访户说明情况,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经过耐心的劝解,终于化解了这次群体性上访事件。
二、发挥能动司法作风,实现审判工作双效合一。
2013年上半年,北兴人民法庭累计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600余起,克服人少案件多的不利局面,合理统筹分配工作,保质保量的完成了各项审判工作,实现审判工作的“双效合一”。首先积极追求完美的法律效果,除严格执行法院制定的各种办案制度外,还进一步完善排期开庭和审限跟踪等制度,法庭领导和案件质量监督员对每次开庭都进行全面系统的考核。其次还积极探求群众满意的社会效果。在规范审判的基础上,北兴人民法庭还加大了当庭宣判力度,法官说理、说法、判决一系列活动在法庭上完成,整个过程让大家看得清清楚楚,通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让当事人赢得堂堂正正,输得明明白白,做到胜败皆服,充分信服法庭的判决。使案件审理工作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提升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三、提升窗口服务,力行司法为民。
提升窗口服务,体现“小窗口,大情怀”。“立案信访窗口”是人民群众表达诉讼需求、开展诉讼活动、寻求司法公正的重要场所,是人民法庭问需于民、问计于民的重要途径,也是人民法庭坚持“人民性”、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重要载体。北兴人民法庭始终把“立案信访窗口”建设作为工作的重点,改造、提升立案接待大厅基础设施,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和接待环境。同时添置办公设备和便民设施,实行透明、便捷、温馨的开放式办公,增设导诉台、候谈室、调解室、电子显示屏等,从细微处入手,从便民处着想,努力提升服务质量和硬件建设水平。与此同时,北兴法庭还不断完善诉讼引导、立案审查、立案调解、救助服务、资料查询、判后答疑等“八项”功能,实行引导、审查、立案、缴费“一站式”服务,实现了“一条龙服务、一次性办理”,大大提高了服务质量。
四、创新工作方面,发挥人民调解作用。
大力推行非诉调解前置程序。北兴法庭在诉讼服务大厅设宣传栏,对前来法庭起诉的当事人,安排审判经验丰富、善做群众工作的资深法官实行“门诊式”接待,积极引导当事人合理表达诉求,指导选择最恰当的纠纷化解渠道来解决矛盾纠纷,运用多种方式、积极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调解结案。对伦理性或人身关系较强的婚姻、亲属纠纷、邻里纠纷、医患纠纷,政策性较强的拆迁或企业改制遗留问题纠纷,推行非诉调解前置程序,在诉前和案件移转业务庭之前,积极依靠当地党政机关以及有助于促成调解的相关组织和个人,开展协调和调解活动,努力做到矛盾纠纷庭前化解。做到受理及时、立案准确、分案妥当、移送审理快捷。
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作用。北兴人民法庭在农场交警中队及老柞山金矿都建有人民调解室,畅通民情诉求渠道,解决了群众的实际问题,用爱心、诚心、耐心同人民群众架起了一座座“连心桥”,赢得了群众的信任和高度赞誉。北兴法庭在老柞山金矿、北兴交警中队设有专门的人民调解员,针对当事人预提起诉讼的案件和交通肇事赔偿案件,先行调解,针对调解成功的案件,及时制作调解书,有效节省诉讼资源。2013年一、二季度,共计在办案窗口调解案件30余起,其中交警部门直接调解结案16起,涉案金额68万余元。
五、提高法官职业能力,更好的司法为民。
随着审判工作的日益发展、变化,法官职业化、专业化的要求日益明确,法庭审判人员的专业知识结构已不能满足审判工作的需要,这与能动司法、加强案件质量、改变法官形象的工作目标形成深刻的矛盾,阻碍了法庭审判事业的发展、进步。为了更好的能动司法,学习专业知识和提高专业素质是解决这一矛盾的唯一途径,为确保学习活动收到实际效果,法庭制定了严格的学习制度,每周五集中学习,平时干警自学。做到了学习计划有安排,参学人员有登记,学习讨论有记录,半年和年终有检查,人员、时间、 内容、效果 “四落实”。为进一步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法庭一是克服经费紧张、资金短缺的困难,与中法网签订网上培训合同,进行全员培训,学习司法考试的全部课程以及房地产纠纷案件、医疗服务纠纷案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专题讲座。二是开展在职学习和外出培训;三是采取开庭观摩疑难案件研讨,案例分析等形式促进业务学习。通过学习有效的提升了法官队伍建设,提高了法官的道德素养,以便更好的能动司法,提高为人民服务的能力。
要做好能动司法工作,提高司法为民的能力,还要重要做到以下几点:一要调整理念,增强能动司法的自觉性;二要调查研究,增强能动司法的前瞻性;三要健全机制,增强能动司法的有序性;四要有效服务,增强能动司法的针对性;五要提高能力,增强能动司法的规范性。
之所以强调司法的能动性,不是用来否定司法的被动性。对司法的能动性认识必须放在中国的司法现状和法治语境中去理解。在我国现阶段,由于民众对法律知识特别是司法被动性的制度安排不甚了解,往往导致一些民众不能在诉讼中真实地表述自己的意图,无法正确通过法律途径来保证自身的合法权益,此时,就需要法官更多地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向当事人释明诉讼权利,如果只满足于坐堂办案,就案办案,依书本和理论办案,这样的法律只会离我们越来越远。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法官严格按照司法的被动性处理案件,表面上程序合法,但缺乏一种主动服务的精神,这样“书本式”的处理,背离了中国的国情和实际,谈何“人民法官为人民”,谈何司法为民。以举证为例,我们有些法官片面坚持“谁主张,谁举证”,把它看成是取证的唯一方式。其实,民诉法第六十四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在此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在实践中,有的法官回避调查证据的责任,造成当事人因举证不能而败诉。司法必须坚持被动性的规律,不能盲动、错位、乱为。但面对中国的国情和现实,我们不能只想到司法的被动性而不会主动服务,在当事人的诉讼主张不明确、不正确或者不充分时,在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和辩论权的前提下,法官应该主动通过发问、告知等方式,对当事人进行合理、必要的释明。针对当事人的法律理解上差异,法官应当积极主动地启发当事人将其主张陈述理清楚,使双方当事人都能充分正确地表达自己的主张、观点,形成大致相当的力量对抗和相互辩论,通过法官的主动掌控,力争使每道程序都能有效发挥程序的过滤和消化功能,使当事人能够对诉讼结果形成一个合理的预见,自主、能动地选择纠纷解决的方式,心服口服地接受法院的裁判结果。
总之,中国特殊法律环境,必须正视不同当事人法律理解上的差异,我们不能以司法中立为借口,旁观于社会之外,放弃自己的社会责任,放弃法律匡扶正义的职责与担当。诉讼不能成为双方争斗的竞技场,司法活动不能成为法官自娱自乐的活动,法官不能成为高坐台中的看客。法律实施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诉讼不能让老实人吃亏,法官不能眼睁睁看到合法的权利受到侵犯时熟视无睹,无力回天。法律不是冷冰冰,在中国的民众认识还没有达到可以游刃有余的使用法律武器的同时,法官要想更好的司法为民,就要在能动司法方面加强工作,使审判工作真正的实现“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司法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