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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执行联络员机制促案结事了的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13-12-30 14:25:29


    内容提要:法院的民事执行工作涉及执行主体多样,利益关系复杂,“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只有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多管齐下,标本兼治,才能达到预期效果。执行联络员制度是依靠党委、依靠群众、依靠社会力量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尝试,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同时也体现了司法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司法传统。笔者根据该院执行联络员制度的具体情况,对执行联络员制度的成因、意义、构建、实效、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关完善举措建议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执行联络员制度设立的成因

    (一)传统执行方式的局限性

    1、传统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方式过于简单。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通常在车管部门、房管部门、部分金融机构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果后,就依赖于申请执行人举证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期强制执行。如果申请人不能举证被执行人的财产,也无法提供相关线索,或执行员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将面临全部或部分债权无法实现的后果。

    2、传统查找被执行人下落的方式效果甚微。在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执行员未必都能马上见到被执行人,只能依据申请执行人所提供的被执行人下落查找被执行人。如果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情况也不了解,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的,很有可能导致生效的法律文书仅仅只是一页“白条”,造成申请执行人处于被动,被执行人处于主动的反常局面。

    (二)执行联络员制度的优势是借助“本地优势”有助于实现“案结事了”。

    1、每一个执行联络员,在其所负责的片区内,可以说是人缘广、地域熟、社情熟、民情熟、信息灵。他们对基层情况明以及人员熟的优势,能够及时了解掌握被执行人的行踪、财产经济状况和思想动态等,使法院执行工作做到了有的放矢,有利于执行法院及时采取有效的执行措施。2、法院引入执行联络员后,就可以通过执行联络员来开展“执行和解”工作。一般来讲,执行联络员在当地居民中具有一定威信,由他们协助法院执行,对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因为作为与本案无关的“第三人”,执行联络员更能做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执行和解”的具体方案更能够被当事人接受,容易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最终实现“案结事了”,不仅有利于顺利执行,更有利于缓和执行中法院与群众的关系,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3、法律明确规定,法院在执行中有关送达、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现场时,需要有被执行人居住地的基层组织人员在场。设立执行联络员制度后,因民间基层组织安排有固定人员充当执行联络员,这可以加强法院同执行联络员的沟通和配合。

    二、执行联络员制度的意义

    执行联络员制度有助于法院提高执行效率和执行效果,更容易促使执行案件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赢局面;有利于强化监督,规范执行行为,增加执行工作的透明度;有利于增进法制宣传,促进法院不断改进执行工作,减少涉执行信访案件。

    三、执行联络员制度的构建

    执行联络员的权利和职责

    1、执行联络员的权利。执行联络员享有下列权利:(1)履行执行联络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2)依法协助工作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3)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4)参加培训;(5)提出申诉和控告;(6)辞职。

    2、执行联络员的职责。执行联络员的主要职责任务是:(1)向辖区群众宣传法院执行工作的法律、法规,教育、引导被执行人和有法定协助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自觉履行法定义务;(2)协助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法律文书,在被执行人或有法定协助义务人不在的情况下,协助法院执行人员做好代为送达或留置送达的作证工作;(3)提供被执行人及其有关涉案人员的财产状况、去向和其他线索;(4)在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拘传、搜查和查封、扣押财产等措施时,到场做好配合协助工作;(5)了解掌握周边地区民情、社情,提出开展执行环境整治的工作建议,并积极参与周边执行环境整治;(6)协助法院做好因执行引发的矛盾的疏导化解工作;(7)配合法院做好其他必要的协助执行工作。此外,执行联络员负有在协助法院执行工作时,应当遵守相关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执行工作秘密。

    3、执行联络员的考核、奖励和培训

    执行联络员的考核,由人民法院会同相关部门定期组织实施,并建立执行联络员工作档案。对执行联络员考核的内容包括:协助执行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执行联络员在协助执行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有其他突出事迹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人民法院应当有计划定期对执行联络员进行理论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

    四、实施执行联络员制度以来所取得的成效

    近两年以来,红兴隆农垦法院以执行联络员制度作为解决执行难问题的突破口,通过借助社会力量帮助法院执行,既有助于缓解案多人少矛盾,又能够在最大限度内化解纠纷,促进案结事了,积极推动执行工作的开展。2012年3月20日,红兴隆农垦法院正式聘任108名来自各农场街道、社区、连队的执行联络员,充分发挥他们的“顺风耳”和“千里眼”的作用,法院凭借其反馈及时、准确、可靠的信息,可以随时掌握被执行人行踪及财产状况,及时调整执行思路,部署执行方案。一旦执行联络员得知“躲猫猫”者目标出现,执行干警立即出动,基本上是一逮一个准,很少有漏网的。截止目前,共有76件执行案件是在执行联络员的配合下顺利执结的,涉案标的100多万元。

    五、目前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1、执行联络员制度建立后,执行联络员的协助执行工作无财政资金的保障。让执行联络员过度讲究奉献,而不计较报酬问题,时间长了,必将损害执行联络员协助执行的积极性。2、执行联络员的法律知识有待进一步提高。执行联络员的文化程度参差不齐,拥有专门法律知识学习的更是稀缺,所以有必要对执行联络员进行长期、不间断的法律知识培训。3、有的执行联络员协助执行的态度有待提高。这将要求法院在选任执行联络员要注重选任责任心比较强的工作人员。4、执行联络员的监督管理机制需要完善。

    六、完善执行员联络员制度的举措建议

    1、依靠当地党委,重视执行联络员制度的建立,将执行联络员协助法院执行工作纳入社会综治考核范围。

    2、加强宣传执行联络员制度,凝集社会力量参与。执行联络员毕竟在人员上是有限的,要应付法院繁杂的执行工作,显然是很不容易的,故应注重加强宣传执行联络员制度,吸收更多群众加入执行联络员的行列,让他们帮忙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协助法院的执行工作,为执行联络员制度的建设提供源源不断的人力保障。

    3、加强对执行联络员的法律培训。执行联络员毕竟不是法律工作者,他们对法律的理解有可能存在误解。要加强对执行联络员的业务指导,需要加强对执行联络员的法律知识培训,让他们学法、知法,正确的宣传法律知识。

    4、加强对执行联络员监督管理。法院建立执行联络员制度,最终目的是为了建立廉洁、高效的协助执行网络。法院在注重执行联络员的选任的同时,应加强对执行联络员日常工作的监督管理。对不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的或有其他有损法院执行形象的其他行为的,将坚决予辞退。

    5、执行局在执行联络员协助执行工作后,应如实记录下执行联络员协助执行的出席情况工作实绩、工作态度、工作作风、遵守纪律的情况等,并把记录作为年终考核执行联络员绩效的主要材料。

    执行联络员制度的构建,极大地改善了法院的执法环境,有效避免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促进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率及和解率,节省司法资源。执行联络员制度的不断完善,将实现我们司法改革的终极目标——公正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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