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在特别程序中增加了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方便了当事人诉讼,实现了诉讼与非诉讼机制的有效衔接,进一步明确司法确认的申请主体、确认对象以及确认程序。完善了人民调解制度,规范了人民调解活动,及时解决民商事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背景
社会矛盾纠纷不断发生,人民法律意识增强,致使法院案件不断增多。而法院审判力量严重不足。老的法官退休,新进人员要通过号称中华第一大考的司法考试才能具有审判资格,审判力量难以补充。为解决审判力量严重不足,以提高诉讼效率,确保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调解人员的范围作了扩大性规定,即对调解组织社会化,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实现,一是邀请协助调解,就是人民法院依法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调解工作。二是邀请主持调解,就是在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委托有法律知识、相关工作经验或者与案件所涉问题有专门知识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如技术专家、居委会、人民调解组织、行业主管部门等。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只是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法律没有赋予人民调解协议书以强制执行力,造成当事人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经常因一方当事人的反悔或拒不履行而变成一纸空文。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2010年出台的《人民调解法》第33条规定了双方当事人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出台了《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就非诉解决纠纷机制通过司法确认进行了具体完善。2013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增加了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内容,为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了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重要意义
司法确认案件是指对于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具有调节职能的组织调解后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如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共同到人民法院就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申请确认的一种司法程序。司法确认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一项重要工作,随着我国经济建设高速发展,民商事纠纷大量涌现,与司法资源的有限性矛盾不断增加,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所有纠纷是不现实的。和谐社会发展,要求民商事案件的调解比重不断提高,人民调解是解决社会矛盾极其重要的方式之一,推进社会趋于更加和谐发展,但也存在久调不决现象。人民调解操作简便、成本低廉、更贴近群众,但也存在程序不严格、缺乏可强制执行力等弊端。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通过审查达成的协议是否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是否损害国家和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克服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局限,保障人民调解制度的应有功能,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同时也减轻了法院审判力量不足的压力,使大量民商事纠纷化解在基层,实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进而实现非诉调解与法院司法活动之间的衔接,最大限度地发挥了各种调解资源的优势,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经过司法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因为双方当事人均以申请人的身份在友好协商下自愿达成的结果,这样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认可调解协议所确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人民法院执行难的问题。
例如:2013年3月,林某、王某等三人因法定继承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并在调解员的指导下,来到法院提出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请求,法院审查后认为当事人的请求符合自愿性和合法性,于当日立案受理并当即裁定确认该调解协议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赋予了强制执行力。双方当事人表示“法院司法确认不仅方便免费,而且给我们协议履行上了保险。双方均表示对法院司法确认工作的高效便民感到满意。
三、司法确认案件应当遵循的原则
1、合法原则。民间调解组织受理和调解的矛盾纠纷的范围要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2、自愿原则。基于当事人自愿,如果当事人不愿意接受某个组织和个人的调解,或者有一方当事人不愿意接受调解,均不能强行调解。
3、高效原则。司法确认案件一般应在三天之内办结,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
4、便民原则。降低了诉讼成本,并且人民法院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司法确认案件的适用
1、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范围:人身损害赔偿、债务、分家析产、赡养、抚育、抚养、继承、相邻关系、婚约财产、宅基地、财产权属、合伙、农业承包合同、劳务合同、借款合同、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揽合同、租赁合同、借用合同、赠与合同等纠纷。
2、管辖。由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及基层人民法庭。
3、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提交的材料: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和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证明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4、司法确认案件的受理。法院应当在3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双方当事人同时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受理并作出是否确认的裁定。
5、司法确认案件的审查期限。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司法确认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确认的裁定。因特殊情况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
6、司法确认案件的审查方式。法院受理司法确认申请后,应当指定一名审判人员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通知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场,当面询问当事人。具备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裁定调解协议有效:(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3)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4)协议内容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案外人合法权益;(5)不具有本纪要第17条规定的情形。调解协议虽有瑕疵但不影响协议效力的,经双方当事人补正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调解协议有效。
7、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司法确认申请的情形:(1)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或者不属于接受申请法院管辖的;(2)确认和解除身份关系的纠纷;(3)确认和解除收养关系的纠纷;(4)确认和解除婚姻关系的纠纷;(5)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后提出申请的。
8、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2)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3)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4)涉及是否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5)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的;(6)内容不明确且无法补正的; (7)不具有可执行内容或无法执行的;(8)遗漏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9)当事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10)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
9、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的结果有三种情形:(1),经过审理,如果认为人民调解协议内容清楚、合法的,法院应依据人民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确认裁定文书。(2)、侵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涉及是否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内容不明确导致无法确认和执行、调解组织及调解员强迫调解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准则的行为以及其他情形的,法院应不予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当然,在双方当事人愿意再行调解的情况下,可转为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由法院主持当事人进行调解。如果达成新的协议,应以此制作调解书。(3)、如果在开庭审理之前,当事人双方撤回申请的,应裁定撤销案件;一方当事人撤回申请或不同意法院调解的,另一方当事人坚持不撤回申请的,应驳回申请,告知不撤回一方可以另行起诉。
10、确认裁定的法律效果。法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符合确认条件的,应当作出确认裁定书;裁定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应当作出不予确认裁定书。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确认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存在的问题
1、对司法确认制度了解的当事人较少。经随机调查走访发现,不了解或者不完全了解司法确认制度的占90%,,甚至有的调解组织工作人员对司法确认制度也是知之甚少。许多当事人都不知道达成了调解协议后可以通过司法确认来约束。自开展司法确认以来,受理相关司法确认案件数少之又少,使司法确认在现实中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法律规定法院作出司法确认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对方当事人向作出司法确认裁定的法院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基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应当受理。但是该规定可能导致案件执行困难。在人民调解协议争议的案件中,大部分是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而这些纠纷涉及的财产利益一般都是不动产、遗产等,这就涉及专属管辖问题。容易造成双方当事人通过调解协议选择解决纠纷的管辖法院,违反我国对专属管辖的规定,不便于法院审理、执行该类案件,也容易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利益。
3、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审查应适用何种程序,是适用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还是非诉程序。个人认为应当适用非诉程序,因为该类案件只是对调解协议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双方当事人并无争议。当事人共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确认申请,双方当事人均为申请人,没有被申请人。申请请求不是直接申请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而是申请法院确认调解组织作出的调解协议书有效。
4、调解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如何处理。个人认为应当审查后裁定不予受理。制作裁定书确认调解协议无效浪费司法资源,双方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合法的调解协议。
六、提出的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在有关组织对民商事纠纷进行调解时,要求调解员在调解成功后,应明确告知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相关规定,或者在调查笔录中询问并载明司法确认的规定并告知当事人。
2、基层人民法院应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的业务指导。定期组织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3、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庭,法院作调查笔录时必须询问双方是否理解所达成协议的内容,不能理解的依法释明;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是否愿意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法院从调解组织调解案卷并结合其他方式,查明当事人协议纠纷事实,从而判断当事人有无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对于案情复杂或者涉案标的额较大的案件,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进行询问,采取必要的实质审查和证据调查。
4、完善人民调解司法确认相关法律的,有利于社会矛盾化解和社会管理创新,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由于其实施的时间较短,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这就需要我们共同促进和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相关制度,及时、有效地解决群众存在的纠纷。
5、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与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灵活、方便的方式开展委托调解、邀请调解工作,及时通报调解信息,人民调解组织与人民法院相互衔接的案件,人民调解组织和基层人民法庭应当登记;人民调解组织、基层司法所、基层法庭对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尽量纳入司法确认范围。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调解组织、司法所鼓励双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综上所述,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克服了人民调解协议缺乏强制性的弱点,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的作用,有效的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司法效率,建立健全我国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是法院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承担社会责任、促进和谐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