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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件大道理|酒后开车“驶”不得

发布时间:2022-08-05 08:15:53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这句话本应该是每一位驾驶员要牢记的

但偏偏有人心存侥幸

以身试法

案情回顾

    2021年9月11日,王某与家人聚餐后饮酒驾驶小型轿车离开,因酒后驾车头脑不清醒、判断力不够,与同向步行的李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车辆受损,王某在处理事故的过程中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43.47427mg/100ml,属醉酒驾驶状态,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王某于次日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1万元,取得李某谅解。

法院判决

    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酌情从重处罚,但其在案发现场明知他人电话报案,仍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视为主动投案,且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李某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已给付完毕,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以上情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六千元。

法官说法

    酒后驾驶机动车是一种漠视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的行为,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屡见不鲜,绝不能心存侥幸酒后驾车,酿成恶果,徒增伤悲。为了您和家人的安全,牢记酒后不开车,开车不饮酒!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责任编辑:张雪冬    

文章出处:红兴隆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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