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红兴隆人民法院清河人民法庭受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经法庭调解后,被告宁某当庭支付欠款,原告王某申请撤诉,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案情回顾
当事人收到欠款后书写收条
2019年1月30日,宁某在王某处购买二手发动机及配件合计16915元,并承诺贷款下来后支付货款。此后宁某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欠款,无奈之下王某将宁某诉至法庭。
法庭受案后,考虑到双方的矛盾不大,有调解的可能,承办法官及书记员利用周日休息时间迅速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在充分尊重当事人调解意愿的基础上,注重调解的方式方法,一方面向原告阐明调解的优势,另一方面积极向被告释法明理,告知其不履行将承担的法律后果,力促当事人自觉履行。最后经过承办法官细致入微的讲情、讲理、讲法,双方各让一步,宁某主动履行给付义务,当庭给付王某欠款6500元,剩余欠款王某自愿放弃,随后,王某申请撤诉,至此案结事了。
在下一步工作中,清河人民法庭将继续坚持调解优先,以“定纷止争”为目标,努力从源头化解矛盾纠纷,减轻当事人讼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