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离婚双方因子女抚养费产生纠纷而诉讼的案件屡见不鲜。可能是由于当初双方未能理性面对离婚时的抚养问题进而冲动离婚,也可能是由于一方当事人为争取孩子抚养权,不要求对方承担抚养费,以此作为离婚的筹码。
案情回顾
近日,红兴隆人民法院卫星人民法庭受理了一起胡某与王某的两个子女诉王某抚养费纠纷案件。王某与胡某2014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个子女。2021年3月,经协商双方在民政局离婚,协议中约定:两个孩子均由父亲胡某抚养,母亲王某不承担抚养费。2022年5月,胡某作为两个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支付抚养费。王某收到诉讼材料后有些“懵”,离婚时明明约定自己不承担两个孩子的抚养费,现在怎么又反悔了?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中,胡某表示自己经营的土地因遇灾害赔了很多钱,目前尚有银行贷款未能偿还。大女儿即将上小学,小女儿即将上幼儿园,自己能力有限,无力负担两个孩子的费用,因而请求法院判决王某支付抚养费。王某表示双方离婚时,自己本打算要一个孩子的抚养权,是胡某坚持抚养两个孩子,并非自己不想支付抚养费,而是胡某自愿放弃,且双方有书面协议,“白纸黑字”写着怎么能说反悔就反悔?
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法官调查了解了双方目前的具体情况,随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过法官的努力,最终,王某同意按当地生活标准每月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明确了对于子女抚养及子女抚养费的负担可由双方协议约定,故离婚时夫妻双方约定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要求另一方负担子女抚养费,事后后悔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若离婚双方就抚养问题达成协议时依据的客观事实发生重大变化,导致负有抚养义务的一方无力履行抚养义务,无法保证子女必要的生活、教育费用时,未成年子女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向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主张支付抚养费。
日常生活中,一些夫妻为争得孩子的抚养权,在离婚时放弃或者降低抚养费要求,取得子女抚养权后再以子女名义另案诉讼,要求支付抚养费或提高抚养费标准,这不仅有违诚实信用的原则,也有悖于立法的本意。为此法官建议,夫妻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应慎重考虑,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纷争。
但是,如果在离婚后客观事实确实发生了变化,与离婚时相比孩子的抚养条件大幅降低,导致抚养孩子的一方无法保证所抚养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另外一方则有义务支付抚养费,以保证子女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