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耕耘
一份收获
劳动者付出了劳动
有获取报酬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
讲信用、守诺言
及时结清劳务工资
近日,红兴隆人民法院清河人民法庭受理两起劳务合同纠纷,被告均为某粮食仓储有限公司,经过法庭调解,一起案件被告即时结清欠款,另一起双方当事人约定一年内分期还清欠款。
程某在某粮食仓储有限公司担任消防车驾驶员,姜某在某粮食仓储有限公司的食堂工作,由于某粮食仓储有限公司经营不善,拖欠程某、姜某二人工资迟迟未付,故程某、姜某来到清河人民法庭递交诉讼材料。
考虑到此案是涉及农民工工资的民生案件,法庭干警审核材料后立即立案,考虑到双方的矛盾尚未激化,有调解的可能,法庭迅速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调解中,承办法官采取了“背靠背”的调解方式,一方面向原告阐明证据在诉讼中的重要性,让原告缓和激动情绪;另一方面又耐心的向被告宣讲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告知其拖欠农民工工资可能带来的后果。最终,经过承办法官细致入微的讲情、讲理、讲法,双方各让一步,被告某粮食仓储有限公司积极主动履行给付义务,当场给付姜某拖欠工资4800元,并与程某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一年内分期还清拖欠工资65000元,截止目前已还20000元。清河人民法庭高效妥善处理两起劳务合同纠纷,依法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
法官说法
劳务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基于劳务合同产生的争议。一方提供了劳务,另一方则需要支付相对应的报酬。劳动者有获取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有及时结清劳务工资的义务。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是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如若出现拖欠劳务费用的情况,劳动者可以选择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要增强证据意识,尽量通过书面的形式保留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