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无法拒绝亲朋好友的请托
替人担保
殊不知担保非儿戏
一旦债务人到期不清偿债务
担保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担保需谨慎
担责悔莫及
清河人民法庭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姜某诉被告吕某、张某,要求二被告返还借款本息合计11万元。
案情回顾
2020年3月24日,吕某因种地缺少资金向姜某借款10万元,约定2021年1月30日前一次性返还,张某为吕某借款担保人,未约定保证方式。但吕某逾期未还,姜某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庭。经过法官审理,姜某与吕某之间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
因本案纠纷发生在2020年,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产生的民事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法庭依法判决吕某返还姜某借款本息合计11万元,张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判决后,吕某、张某拒不履行给付义务,故姜某向法庭递交了执行申请书,法庭审核完毕后立即立案,随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法官告知吕某、张某不履行给付义务的法律后果,但吕某仍以名下无任何财产为由,拒不履行给付义务。最后法官耐心地释法明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担保人张某对自己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做法感到十分惭愧,最终姜某与张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张某及时将11万元交到了姜某手中。
法官说法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实施,在保证责任部分进行了重大修改。不管是《民法典》还是之前的《担保法》都规定了保证可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但在《民法典》实施前后,对于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在认定上存在不同。
以本案为例:
《民法典》实施前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担保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一旦债务人到期不偿还债务,债权人可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还可一并请求债务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换句话说,债务人与保证人对债权人就清偿债务上有连带关系,也就是本案中原告姜某可以同时起诉债务人吕某和保证人张某的原因。
《民法典》实施后认定为一般保证方式。《民法典》中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的情形认定作出了截然相反的规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