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是中华文化精髓之一
红兴隆人民法院
践行司法为民理念
发挥调解在解纷中的作用
努力消除矛盾双方隔阂
增强群众司法获得感
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近日,红兴隆人民法院双鸭山人民法庭成功执结一起身体健康权纠纷案。
农户房某全因身体原因无法收割其在双鸭山农场某作业站种植的玉米,故联系收割机器到地脱粒,并委托其侄子房某江、侄媳展某代为收割和出售。因受房某全委托其侄媳展某跟车运粮。但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因运粮车司机付某操作不当,在运粮车刚刚开出1公里左右,车辆便发生侧翻,致使坐在副驾驶位置的展某受伤。故展某将付某诉至红兴隆人民法院双鸭山人民法庭,要求付某赔偿人身损害赔偿金。最终,法庭判决被告付某赔偿展某82000元人身损害赔偿款。判决生效后,付某迟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法庭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互不让步。
付某:侧翻事故中修车也花了不少钱,我一时间也拿不出那么多钱。
展某:因付某操作不当才造成翻车事故,导致我受伤,而且法庭也已经做出了判决,他理应赔偿我82000元,一分也不能少。
面对此情形,法官结合侧翻事故发生经过、责任承担等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耐心劝导双方换位思考,互相体谅。最终,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当事人同意各退一步并达成和解协议,付某一次性给付展某7万元。至此,本案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