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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件大道理|迷雾!亲人串通作伪证 破局!看法官如何揭开案中案

发布时间:2022-06-10 08:13:04


如果时光能倒流

或许被告人李某远  

最想回到2020年3月22日

那天

如果他没有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也许就能避免一场车祸的发生

让被害人李某先幸免于难

也能避免让自己和亲友触犯法律  

但可惜的是

世上没有后悔药可以吃

    近日,红兴隆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交通肇事罪案件,被告人李某远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42万余元,宣判后李某远服判未上诉,现案件已生效。

    然而,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在这起交通肇事罪案件审理的过程中,被告人李某远的妻子王某为帮助其开脱交通肇事罪,竟不惜以身试法,联合他人提供虚假证言,企图掩盖事实真相,最终难逃法网。目前,王某等人涉嫌的伪证罪在进一步的侦办中。

无证驾驶 致人死亡


    2020年3月22日,被告人李某远驾驶两轮摩托车搭载其妻子王某,由西向东行驶至黑龙江省虎林市某农场场部幼儿园西侧道路时,因对向来车灯光耀眼,视物不清,与前方同向行走的被害人李某先发生刮碰,摩托车左侧与李某先右侧发生接触,致李某先受伤倒地,被告人李某远与王某亦摔倒在地。在附近的行人闻讯赶到事故现场,并拨打了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随后李某先、李某远、王某三人被救护车送至虎林市人民医院救治,被害人李某先经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死亡。经鉴定,李某先为颅脑损伤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远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资格,违反了“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和“机动车在行驶中,应当根据路面状况、可视距离保持安全车速”的规定,应负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先违反了“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的规定,应负此起事故的次要责任。2020年3月26日,李某远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案情扑朔 迷雾重重


    李某远交通肇事案公诉到法院后,被告人李某远拒不认罪,并坚称:人不是自己撞的,自己是因为看到被害人躺在地上,为了躲避被害人而摔倒,并非与被害人发生了碰撞。同乘人其妻子王某亦出庭作证称:不是李某远撞的被害人。被告人还申请了两名证人张某丽、张某利出庭作证,二证人均证实案发当晚自己在现场,看到肇事车辆是一辆轿车,并且肇事后轿车逃逸。三名证人当庭作证前均签署了如实作证保证书,承诺如虚假作证将承担法律责任,被告人聘请的两名律师也做无罪辩护。

抽丝剥茧 还原真相

    该案直接证据较少,现场附近仅有一家蔬菜店的监控视频一角可以看到案发时的道路情况,但因当时天色较晚,视频十分模糊,难以看清事发经过,加之证人斩钉截铁的证词,案件一度变得扑朔迷离。办案法官经过进一步调查得知,案发当晚某农场场部再无其他交通肇事案件发生,证人在事发两年后依然对案发时间、地点、被害人倒地朝向等一些细节问题记忆清晰准确,不符合常理。经合议庭多次对案件进行深入探讨,最终认为突破口还在监控视频上,经对视频反复观看研判,终于发现案发时段一模糊黑影与被告人摩托车同向而行,在摩托车摔倒后黑影消失。合议庭认为三名证人存在串供做伪证的嫌疑,建议有关机关对证人进行调查取证。经过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不懈努力,三名证人终于交代了真相,原来案发时张某丽、张某利二人并不在案发现场,是王某和其妹妹为了帮助李某远逃脱罪责,找到张某丽、张某利,告诉他们自己所知道的案件细节,让张某丽、张某利出庭作伪证。结合本案其他证据,合议庭能够认定李某远骑摩托车撞到被害人李某先,致李某先死亡的事实存在,最终,依法对李某远作出了有罪判决,还被害人及其家属以公道。

法官提示


    证人证言作为司法裁判的证据形式之一,对于查清案情、公正裁判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但证人作伪证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甚至危害国家的正常司法秩序,严重干扰了司法活动,可能导致法官无法作出公正的裁判,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法律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武器,而非实现非法目的的工具,在法院诉讼活动中万万不能背离诚实信用原则,无论是案件当事人,还是其他诉讼参与人,都应当如实陈述,莫要“聪明反被聪明误”,弄虚作假落得害人终害已的可悲后果。

责任编辑:张雪冬    

文章出处:红兴隆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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