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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 | 重要提示:法院查封财产卖不得!

发布时间:2022-05-13 08:07:38


什么?

偷卖法院查封财产

司法权威岂容侵犯!

01案情回顾


    “法院吗?于某昨天晚上把查封的粮偷着卖了,钱没还人也找不着了,这可怎么办啊!”清晨5点,红兴隆人民法院卫星人民法庭干警接到了辖区某农场申请执行人吕某的电话。

    在此之前,卫星人民法庭依法执行,将被执行人于某名下30余吨水稻予以查封,但被执行人于某却未经法院同意一夜之间偷偷变卖被查封的水稻,所获售粮款7万余元也未交与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接到吕某急迫的电话,法庭迅速组织执行干警驱车前往某农场,途中多次拨打于某电话均无法接通,于某也不在家中。从清晨5点到下午2点,干警们全力排查于某线索,最终在一个偏远的地号里找到了于某。

    执行干警果断对于某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将其带回法庭,追问卖粮过程和粮款去向,于某称已将粮款挪作他用。执行干警严肃告知于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及私自处理法院查封财产的后果,经过教育与训诫,于某充分认识到其行为的错误,并立即开始筹钱。

    至当晚10时,被执行人于某筹到钱款还清了全部债务。同时,于某深刻悔过,吕某也对于某表示谅解,鉴于其情节轻微,且还款态度积极,法庭依法解除对于某的强制措施。


    次日,吕某再次来到法庭,对法庭迅速执行并追回粮款给予了高度赞誉,为干警们送来锦旗,以表达诚挚的感谢。


02法官提示



    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这种行为是针对已由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或其他限制处分权的执行措施的财产所为的,势必妨害生效裁判的执行。

    因此,对于这类行为,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应依法给予民事制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张雪冬    

文章出处:红兴隆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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