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不小看”,每一起看似很“小”的案件,都与辖区群众利益息息相关。为了进一步帮助群众更好的学法、懂法、守法、用法。即日起,红兴隆人民法院推出《小案件大道理》栏目,带您一起了解那些“小案件”中的“大道理”。
夫妻之间也需给付“扶养费”吗?小编带你了解,此“扶养费”非彼“抚养费”,两者一字之差,但是含义却大不相同。抚养是长辈对晚辈,比如离婚案件时,需要协商孩子的抚养费;扶养是同辈对同辈,比如下面的案件。
案情回顾
赵某与闫某系再婚夫妻关系。2020年12月,赵某在自家卧室不慎摔倒,造成粉碎性骨折并住院治疗,至2021年7月7日前,赵某均由闫某护理照顾。2021年7月7日,因闫某身体不适,闫某之子将闫某送往医院治疗,至今未回到赵某家中。因赵某需有人护理,2021年7月10日至9月20日,赵某雇佣其侄子护理,支付护理费7200元,住院期间产生医疗费19万元。
赵某认为,其与闫某再婚后,闫某的退休金均没有用于家庭生活,赵某每月还要给闫某生活费,双方二十多年婚姻,闫某至少积攒几十万元存款。赵某摔伤住院治疗至今,需要有人护理,且住院花费巨大,现无力再支付费用。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闫某支付扶养费3万元。
审理经过:
赵某与闫某经民政部门登记再婚,系合法的夫妻关系,二人婚姻关系至今仍在存续期间。赵某系建国前退休干部,月工资收入为7000余元,其退休后因病住院治疗产生的合理费用,按国家政策应为实报实销。赵某现有经济和其他条件基本能满足其基本生活和治病所需。赵某向闫某主张给付扶养费,赵某应向法庭举证证明其属于需要扶养的一方。
闫某为78岁老人,每月退休金1980元,自身经医院确诊为“多发腔隙性脑梗死、脑白质脱髓鞘改变”,行动不便。闫某每月工资,扣除治疗费用及维持日常生活开销外,应所剩无几,如令其再支付3万元扶养费,将导致闫某的生活陷入一定困境。闫某亦积极表示,如自身身体状况允许,赵某的子女不加干涉,愿意尽早回到赵某身边,尽到作为妻子的扶养照顾义务,足以体现闫某并不存在故意遗弃赵某,不履行夫妻之间扶养义务的行为和意思表示。
案件审理中,赵某未能提交闫某除自食其力外,尚具有一次性给付3万元扶养费的能力和条件方面的证据,法院作出了驳回赵某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赵某服判未提出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根据该规定,夫妻一方要求另一方给付扶养费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夫妻一方确实需要扶养;2.另一方有能力而不履行扶养义务。所以,对诉求扶养费的给付,人民法院应综合考虑夫妻之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收入情况、身体状况、现阶段人均消费性支出等因素,评判需要给付扶养费的必要性。同时,建议重点审查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否达到保持同等生活水平的程度。对于一方的扶养能力,应结合其自身维持生活、治疗疾病的基本所需,收入状况及负担能力等多种因素确定,方能更加符合实际,更好地体现公平公正。